时间:2022-09-04 20:00:06来源:法律常识
宁政发[2010]67号
各市区、县(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州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宁政发[2010]19号),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确定,对我区最低工资规定做以下调节:
一、提升最低工资规定
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每人每月由560元增强为710元;
二类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每人每月由530元增强为660元;
三类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每人每月由490元增强为605元。
二、提升非全日制日制员工最少钟头工资待遇
一类区由6.4元增强为7.6元;
二类区由6.1元增强为7.2元;
三类区由5.8元增强为6.8元。
三、提升后最低工资规定和非全日制日制员工最少钟头工资待遇包含员工本人依规应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金。
四、下列各项不当作最低工资规定的构成部分
(一)增加法定工作时间薪水;
(二)中班、晚班、持续高温、超低温、矿井、有毒有害物质等其它办公环境、情况下的补贴;
(三)法律法规、法规规定的员工薪资福利,如伙食补贴、上下班时间交通费补贴、租房补贴等。
之上最低工资规定和要求从2010年5月1日起推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