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4 21:00:04来源:法律常识
(苏人保办[2010]43号)
各市区、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委办局(企业),各有关单位:
依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5号)指示精神,经人民政府允许,从2010年2月1日起调节苏州最低工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调节月最低工资规定
苏州市区、昆山市、张家港、兴华、吴江市、太仓市均实行江苏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规定,将原850元/月调整至960元/月。
员工所得的月薪在去除本“通告”第三条要求的一个项目及个人按低限存缴的公积金后,小于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公司理应按照月最低工资规定付款。
二、调节钟头最低工资规定
苏州市区、昆山市、张家港、兴华、吴江市、太仓市均实行江苏一类地区钟头最低工资规定,将原7.2元/钟头调整至7.8元/钟头。
三、调整最低工资规定的规格
最低工资规定不包含:(一)日夜奋战薪水;(二)中班、晚班、持续高温、超低温、矿井、有毒有害物质等其它办公环境、情况下的补贴;(三)法律法规、法规及国家规定员工待遇等。
四、各地方各部门要仔细做好调节最低工资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维护保养职工的合法权利,相关部门要加强督查幅度,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举动要依法严肃查处。
苏州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