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5 11:30:00来源:法律常识
各市区、县人民政府,自治州农垦局,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组成单位,各直属单位:
为了维护员工合法权利,依照《最低工资规定》相关要求,及我市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具体情况,现对我区员工最低工资规定及适用地区作出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规定自发性文之月起实行。
二о一о年九月七日
配件:广西自治区员工最低工资规定及适用地区
一类:
最低工资规定为:820元/月、6元/钟头;适用地区:南宁、柳州市、桂林市、玉林市、钦州市。
二类:
最低工资规定为:710元/月、5.5元/钟头;适用地区:广西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广西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三类:
最低工资规定为:635元/月、5元/钟头;适用地区:各县市区。
四类:
最低工资规定为:565元/月、4.5元/钟头;适用地区:各县、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