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签劳动合同 没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劳动合同张某)

时间:2022-04-01 15:00:25来源:法律常识

民工吴某在市区一维修队工作中,不久前老娘重病回家了看望。再回到企业时,却被通知他的劳动合同书早已期满停止。吴某觉得怪异,由于他在这一维修队工作中2年多,从未与企业签了劳动合同书,谈何合同到期停止?吴某申请劳动仲裁未被适用,便将企业状告法院,规定企业付款未签订合同双倍工资。

开庭审理中,企业取出与吴某所签署的早已期满的劳动合同书,合同书上,不仅有企业的公司章,也是有吴某的签字。但吴某看后强调,合同书上他的名字并不是他自己签属。法院经调研确定,协议书上吴某的签署为吴某所属维修队大队长签属。其大队长表述说,签订合同时吴某没有在,那时候为方便,就替吴某签了。

人民法院审判觉得,按法律法规,公司单位与员工签订合同,务必员工个人签名,不可以冒签,员工自己未签名的劳务合同无法律认可。

由此人民法院视作维修队与吴某未签订合同,以《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相应要求,适用了吴某的诉请。

法律法规人员分析:劳动合同书是员工本人与用人企业中间建立劳务关系,确立彼此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书。劳动合同书具备下列的特点:合理合法、商议一致性、合同主体影响力正义性、等额的有偿性。

按《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0条、第16条要求:“公司单位自用人之日起即与员工确立劳务关系”。“创建劳务关系,理应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由公司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公司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名或盖公章起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沒有授权委托,别人冒签的劳动合同书对员工不具备法律法规约束。

冒签的工作无效合同,人民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公司单位自用人之日起超出一个月不满意一年未与职工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的,理应向员工每月付款二倍的薪水。公司单位违背此方法要求不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的,自理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之日起向员工每月付款二倍的薪水”做出适用吴某诉请的宣判是完全的正确的。(胜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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