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阿城最低工资标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2-09-05 12:30:01来源:法律常识

黑政发〔2010〕66号

各市区(地)、县(市)市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委第四十三次全体会议科学研究,确定从2010年7月1日起调节我省最低工资规定。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规定大庆市城区为880元/月;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以外)为840元/月;哈尔滨呼兰区、阿城区为720元/月;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牡丹江、鸡西市、鹤岗市、双鸭山、七台河市区与绥芬河市为700元/月;绥化市区为670元/月;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市伊春区、别的县市区和鸡东县为620元/月;别的各县、伊春市其他区为600元/月。

二、调整后的非全日制用工钟头最低工资规定大庆市城区为7.5元/钟头;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以外)为6.5元/钟头;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牡丹江、鸡西市、鹤岗市、双鸭山、七台河、绥化市区、绥芬河市和哈尔滨呼兰区、阿城区为6元/钟头;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市伊春区、别的县市区和鸡东县为5.8元/钟头;别的各县、伊春市其他区为5.5元/钟头。

三、我省各个行政机关、事业和公司等各种用人单位现行标准薪水小于以上标准化的,要准时作出调整,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学生就业困难群体从业公益岗位的工作,因调节最低工资规定所提升资金可继续从学生就业资产中税前列支,保证公益岗位工资待遇不少于一个新的最低工资规定。

四、要加强政策宣传与执行状况的监督管理。全国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利用报刊、电视机、广播节目等媒体宣传调节最低工资规定的价值与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需求。地市政府要依法强化对最低工资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对用人公司违背最低工资规定的举动,要及时改正并依法办理。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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