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小妹与广告传媒公司签订合同,承诺合同期限自2004年3月8日至2005年4月7日止,实习期为2个月。2005年4月30日彼此合同终止。2005年6月3日,狄小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投诉,规定广告传媒公司付款2004年7月至2005年4月欠薪及经济补偿,并规定申请办理退工办理手续。广告传媒公司以狄小妹以假文凭获得3500元月薪为由,明确提出上诉,规定狄钠退还薪水差值26000元。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定:广告传媒公司为狄小妹申请办理退工办理手续,狄小妹别的要求不得适用。广告传媒公司的请求事项不予以适用。狄小妹不服气诉讼,提起诉讼到人民法院。
狄小妹称,2004年3月她到广告传媒公司工作中,月工资18000元。从2004年7月起至2005年4月止,广告传媒公司托欠其薪水近15万余元。广告传媒公司在仲裁委审判期内,给予了一份仿冒的合同书,上边承诺月工资为3500元,故规定栽定广告传媒公司付款欠薪差值14余万元及25%的赔偿费。
在人民法院审判全过程中,狄小妹给予了和广告传媒公司签署的一份劳动合同书,该份劳动合同共五页,第二页上载:狄小妹月工资18000元。
广告传媒公司也向人民法院给予了一份劳动合同书,该份劳动合同共五页,第二页上载狄小妹月工资3500元,合同书有骑缝章,最后一页有经理签字。广告传媒公司还向人民法院给予了一份优秀人才交易市场的证实,确认狄小妹的文凭为普通高中,狄小妹的文凭不太可能得到18000元的收益。除此之外,广企业还带来了薪水签收单、完税凭证、别的职工的劳动合同书等直接证据,来确认狄小妹的月薪为3500元。
司法鉴定所对二份劳动合同书开展了评定,鉴定结论为,广告传媒公司给予的劳动合同书的第二页与该份合同书别的网页的底部內容、打印纸张品质存有显著差别,在打印遗留下印痕上具有显著差别,第二页与该份合同书网页页面打印出体笔迹非一次制做产生。广告传媒公司给予的劳动合同书中撰写有薪水额度的第二页,与合同书别的网页页面非一次性进行,是显著伪造。
人民法院觉得,从劳动合同文本各页打印纸张颜色看来,狄小妹所供应的文章在印墨、笔迹、打印纸张及底部等前后一致,而广告传媒公司给予的文字,各页存有显著差别,尤其是记述薪水额度的第二页。薪水签收单、完税凭证等以小于基本工资水准的金额制做并不少见,它不能否认狄小妹劳动合同文本在证实力上的优点。狄小妹的文凭也并不是决策狄小妹收益的唯一根据。因而,人民法院评定狄小妹月薪应是18000元。广告传媒公司以月收入3500元向狄小妹付款各月薪,自2004年7月起至2005年4月止,具体每个月托欠狄小妹薪水14500元,对于此事广告传媒公司理应担负付款责任并担负承担责任。上海卢湾区法院对该起劳务纠纷案例开展了判决,广告传媒公司判刑付款狄小妹薪水差值14.5万余元和薪水差值经济补偿36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