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02 18:00:02来源:法律常识
答:《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要求:“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公司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可是理应提早三十日以书面通告员工自己。
(一)员工生病或 非因工受伤,诊疗到期后,不可以担任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业由公司单位合理安排的工作任务的;
(二)员工不可以担任工作中,通过专业培训或是調整岗位,仍不可以担任工作中的;
(三)工作合同生效时需根据的客观条件产生重点转变,导致原劳动合同书没法执行,经双方商议不能变更劳动合同书达成共识的。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九条的要求,公司单位按以上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未提早30日通告公司员工的,理应付款该职工当初一个月月平均收入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