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迫员工辞职该如何维权(劳动者劳动合同用人单位)

时间:2022-04-15 15:00:03来源:法律常识

  我是民企属下一个子公司的职工,就职是文员,如今突然叫我向子公司写离职报告(口头上传递要我写离职报告),想要我全自动离职,可是我明白子公司是找了一个人来替代我工作,我询问子公司为什么要我写离职报告,回应说如今子公司的状况不用请职业的文员,只需用一个业务员来做兼职文员的工作中。主管并危害说,假如你没自动离职,那么就将我调职子公司,去总公司(深圳市),由于我们家在子公司当地,我并不想离开本地。那么我该写离职报告吗?我想问的是,今年初的情况下和企业签了一份劳动合同书,可是目前企业说,并沒有与我签劳动合同书,(现在我手里沒有合同书为证)也并沒有我与申请办理选购个人社保等事,以前1年都没有帮大家办理社保,假如那样的情形下,我可以如何维护保养自身的利益呢?(如今还没提交离职报告,可是我手里有证实我还在子公司工作中的直接证据)

  律师解答:

  不必写离职报告。搜集他说道你没有签订合同的直接证据,未签订合同,可以规定双倍工资。如果让你离职,还能够规定经济补偿金。可以根据劳动仲裁处理

  有关劳务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公司单位理应向职工付款经济补偿金:

  (一)员工按照此方法第三十八条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公司单位按照此方法第三十六条要求向员工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公司单位按照此方法第四十条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公司单位按照此方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除公司单位保持或是提升劳动者合同约定标准续签劳动合同书,员工不同意续签的情况外,按照此方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要求停止固定不动限期劳动合同书的;

  (六)按照此方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要求劳动合同解除的;

  (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規定的其它情况。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在本部门工作的期限,每满一年付款一个月薪水的规范向职工付款。六个月以上不满意一年的,按一年测算;不满意六个月的,向职工付款大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补偿金。

  员工月薪水高过公司单位所属市辖区、设区的市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本地域上年员工月平均收入三倍的,向其付款经济补偿金的规范按员工月平均收入三倍的金额付款,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期限最大不超过十二年。

  此条所称月薪水就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是停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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