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04 15:00:00来源:法律常识
实例详细介绍:田某某,男,32岁。 1996年8月28日新员工入职某市第二铸管厂工作中,从业铸造工。2002年1月20日在车间管理派其到本厂另一生产车间拿专用工具回到本岗位中途,被本厂工程建筑工坊的高空坠物物(砖头)砸到头顶部,立即晕厥送医院门诊救护,被确诊为脑挫裂伤,用了医疗费用2万余元人民币。康复后田某某向工作单位申请办理工伤待遇,但企业以其并不是在本岗位负伤,不可以享有工伤待遇。田某某对于此事不服气,遂向当地的社会保障行政机关起诉,规定评定其为工伤事故。
异议聚焦点:在非岗位但因工作缘故致残能不能确认为工伤事故。
评价与结果:《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要求:“运行时间在本企业从业平时生产制造、工作中”致残废或致死的,可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本地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收到举报后就深入调查,觉得田某某尽管致残地址并不是在本岗位,但他是受领导干部(车间管理)分派离去本岗位到另一生产车间拿专用工具的,所以负伤地址应归属于工作场所。这一安全事故具备一般责任事故应具有的三要素,即在运行时间,工作中地址,为了更好地工作而负伤。因而,本地工作行政部门保障部依规评定田某某为工伤事故,并责令企业给田某某付款工伤待遇,企业也愿意地接纳了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