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要求:裁减人员时,理应优先选择征用以下工作人员:(一)与本企业签订较长时间的固定不动限期劳动合同书的;(二)与本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的;(三)家中无别的学生就业工作人员,有必须抚养的长辈或是未成年的。这一要求对公司单位裁减人员时优先选择征用员工的情况作了实际而确定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往往做出这一要求,主要是考虑这一部分员工与公司单位拥有比较长期性的劳务关系,或者家中压力较重,必须给与适度维护。
依据《劳动法》的要求,公司单位裁减人员时,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并不可裁掉以下工作人员:(1)患职业危害或是因工受伤并被确定缺失或是一部分丧劳的;(2)生病或是受伤,在规范的诊疗期间的;(3)女工在怀孕期间、预产期、哺乳期间内的;(4)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規定的其它情况。员工有上述情况往往无法被裁掉,是由于这四种情况全是劳动法规偏重于进行防护的。员工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维护期限内,公司单位不可以将其裁掉,不然,将立即组成违纪行为,并承当对应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