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招聘面试、口试、笔试题目后,某食品公司决策招收王某。企业人力资源部责任人对王某说:依照企业的要求,但凡新招收的员工要先签署3个月的使用合同书,承诺每月薪水500元,待使用达标之后再与员工签署宣布的劳动合同书,每月薪水3000元。王某明确提出签署1周期的劳动合同书,但该责任人说:只有签署使用合同书,使用达标后才可以签订合同。王某觉得该公司的作法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因此到劳动监察大队检举。劳动监察大队依据调研的客观事实,勒令食品公司马上改正签署使用合同书的违纪行为。
分析:《劳动合同法》第10条要求:“创建劳务关系,理应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第19条要求:“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意1年的,实习期不能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意3年的,实习期不能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不动限期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实习期不能超过6个月。实习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书仅承诺实习期的,试用期不创立,该限期为劳动合同期限。实习期是员工和公司单位劳务关系的一种表达形式,因此也理应签订合同。员工和公司单位允许创建劳务关系,公司单位理应在员工开始工作之际就与其说签订合同。针对新入职的员工,公司单位与其说可以承诺实习期,还可以不承诺实习期。假如用人公司与员工订立实习期,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书中承诺。将实习期与劳动合同书隔开起来,是违反规定的。高原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