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要求:公司单位招收员工时,理应属实告之员工工作职责、工作中标准、工作中地址、职业病、生产安全情况、劳务报酬,及其员工规定掌握的其它状况;公司单位有权利知道员工与劳动合同书同时有关的基本情况,员工理应属实表明。这一要求确定了劳动合同书彼此的相互之间告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公司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书时,不属实告诉另一方我方具体情况的不在少数。有一些公司单位故意扩张薪资待遇、工作标准、工作自然环境及其员工福利等內容,哄骗员工到本部门工作中;有一些员工为得到岗位,夸大其词个人简介或编造工作能力,应用人企业难以分辨等。在员工工作中以后,员工或公司单位才发觉与当时所作详细介绍不符合,觉得受骗上当,进而引起异议。《劳动合同法》要求了用人公司在招收员工时,理应属实告之员工工作职责、工作中标准、工作中地址、职业病、生产安全情况、劳务报酬,及其员工规定掌握的其它状况,为将来解决这类异议带来了法律规定。与此同时,又明文规定,公司单位有权利知道员工与劳动合同书同时有关的基本情况,员工理应属实表明。假如员工沒有执行告之责任,在出现争论时一样要承当对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