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4 12:00:00来源:法律常识
(新闻记者 郭桂花树 见习生 杨啸 报道员 飞舞 木木)尽管下家无法给予劳动合同书正本,但其劳动合同书影印件上却有老员工的签字。但是老员工却否定这一签字是自身亲笔写撰写的,并回绝交纳花费开展笔迹鉴定。近日,一审人民法院依据有关“证据链”驳回申诉老员工的需求。
范某称,2008年7月,他进到瀚鑫企业工作中,该企业并没有与自身签署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且规定长期性加班加点、不全额付款加班工资。他于2008年12月13日明确提出停止与瀚鑫公司的劳务关系,那时候瀚鑫企业也允许他的离职。范某需求栽定瀚鑫企业付款其2008年8月至12月双倍工资计1.1余万元。
经人民法院审判查清,范某于2008年7月进到瀚鑫企业工作中。彼此于2008年7月15日签署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限期为2008年7月15日至2011年7月14日。瀚鑫企业于2008年8月4日将该劳动合同书递交厦门海沧区人事部门工作和劳动保障局报备,企业更为范某缴纳了2008年7月至2008年12月的社保,瀚鑫公司的职工花名册上表明范某为其职工。
这桩案件的聚焦点为:范某与瀚鑫企业是不是签署了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范某称未签署,而瀚鑫企业却提供了劳动合同书影印件。
人民法院觉得,瀚鑫企业虽无法给予劳动合同书的正本,但所递交的劳动合同书影印件上面有厦门海沧区人事部门工作和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合同书公证章,且与递交的泉州市职工花名册、员工缴纳社保证实等直接证据产生证据链,可以证实彼此已签署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而范某觉得劳动合同书影印件上的签字非自己所写,却回绝缴纳评定花费,人民法院不予以采纳。
人民法院觉得,范某与瀚鑫企业彼此已签署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并经有关部门公证,驳回申诉范某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