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6 12:30:07来源:法律常识
现实生活中,用人公司乱扣或是无端托欠员工工资的状况经常发生,对这样的事情,上海市法律网劳动律师觉得,员工有权利根据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公司乱扣或是无端托欠员工工资的,及其拒不支付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的付款员工工资报酬外,还需要发等同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规定用人公司付款等同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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