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6 15:30:01来源:法律常识
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未签订合同用人公司需向员工每月付款双倍工资。日前,北京市二中院在审理一起劳务纠纷上诉案中,依规裁定北联讯通科技公司(下称北联讯通企业)向员工郭女士付款10个月未签订合同的另一倍薪水2余万元。
2009年4月14日,郭女士与北联讯通企业签订的一年期劳动合同到期后,郭女士继续在北联讯通公司上班,彼此未续签合同。2010年3月,郭女士申请仲裁,规定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总共45000汪义。2010年9月,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定北联讯通企业付款郭女士2009年4月至2010年2月期内未签订合同另一倍薪水20348元。对于此事北联讯通企业不服气,起诉至朝阳法院。
庭审中,北联讯通企业称,合同期满后,公司要求同郭女士续签合同,但郭女士回绝。因而未续签劳动合同并不是企业的义务,要求法院判决书企业不需要付款双倍工资。
朝阳法院案件审理觉得:法律法规,建立劳动关系理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郭女士与北联讯通企业的劳动合同期满后,郭女士依然在北联讯通企业处工作中,彼此未续期书面劳动合同,因而北联讯通企业应付款其未续期书面劳动合同另一倍薪水20348元。裁定后,北联讯通企业不服气,提出上诉。
北京市二中院案件审理后,做出驳回申诉北联讯通企业起诉,驳回上诉的最终判决。(午报新闻记者 李一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