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6 17:00:01来源:法律常识
职工消极怠工迫厂解雇
东城某五金厂责任人向劳动局反馈,该厂一部分员工在企业工作多年以后,怠工想驱使老总解雇她们,但这样工厂即将付一定的辞退补偿金。想解雇这种消极怠工职工又觉得补辞退补偿金很吃亏,该五金厂老总无计可,施陷入绝境。工厂责任人向劳动局资询,针对这种个人行为,公司是不是能通过数次文化教育警示,处理完毕后,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不必经济补偿金。
消极怠工不变可终止合同
现场记者东莞市劳动局了解到了,对于一些职工想离厂,又不愿提出辞职,反而是采用工作中散漫,怠工等行为迫厂解雇,规定予以经济补偿金的举动,公司应该根据相关规定,谨慎对待。我局提议公司对员工这种个人行为要以教育为先,充分沟通,随后要求员工对自身所作的错误做法作出一份书面的反省,便于日后对职工的违法行为进行确认。经文化教育失效后,公司可对员工作出书面警告,要求员工在警示书本上签字确定。假如职工回绝签字,能够公示方式送到。
《劳动法》第25条规定,比较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是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公司可以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东莞员工劳动合同书第29条第(2)条规定,在合同期限内,如合同文本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规范相抵触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劳动部门表明,数次警示后,职工或是不改正自身工作责任心的情形下,公司可以依据之上两根要求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关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