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8 11:30:57来源:法律常识
某知名美资项目投资企业总经理,94年即进到公司上班。02年7月1日,该经理抵达退休年龄规定并利用职务便利自主办理了退休手续,但是其并没有告之企业,仍再次任经理一职。2004年9月9日,公司在了解了该经理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通告消除与其说的聘用关系,并答应付款替代通知金和退休之后工作中满两年的离职补偿金。
但该经理觉得,她为公司工作了10年,应获得1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额达到40万余元。因此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
实际上此案企业是否要付款以上赔偿金的关键是企业能不能举证证明02年7月1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经理自己是不是了解?是不是具体领取了退休养老金?后通过调查取证,发现在其档案资料中,全部退休手续都有该名经理的签名,而且社保局每个月将退休养老金汇到其私人帐户。最后诉讼及人民法院都未适用该负责人的诉讼请求。依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退休职工归属于独特劳务关系,独特劳务关系中,公司需实行的只有工作时间规定、劳动防护要求、最低工资规定,其他全是依双方约定,本案中显而易见经理并没有和企业有其他特别约定,因而公司不需要向经理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