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8 14:00:01来源:法律常识
小王于2000年7月1日上岗某公司,劳动合同书每一年一签,2007年7月1日,企业与小王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书,2008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企业确定不会再续订劳动合同。
2008年6月30日终止合同,企业怎样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法律师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法最新的要求,依据法不溯及既往标准,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工作年限不适合该要求,依照以前的要求,终止合同用人公司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而,小赵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中间的工作年限用人公司不予以支付经济补偿金。小赵的劳动合同书于2008年6月30日到期停止,期限恰好6月,因而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公司需付款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赔偿数量依照小赵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劳动法律师答:假如2008年5月30日企业强制解除劳动关系,应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答: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依照旧法和旧法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而对违反规定解除合同的,劳动法要求假如员工规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公司理应继续履行;员工没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书或是劳动合同书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公司理应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付款赔偿费。因此,本案中如果小王没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理应按照小赵2000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恰好75年)付款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为8六个月×月薪(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付款赔偿费为月薪×0.5月×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