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8 14:30:01来源:法律常识
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还要缴税吗?
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合同双方满意解除劳动关系,消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合法行为;合同解除后,单位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所缴纳的个税则是不正确的。主要原因是:从税款的角度来讲,如果将员工那样得到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立即做为薪水、薪金所得,列入征收个税数量,对员工是不公平的。国家在《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本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益(包含用人公司发放的经济补偿、生活补助费和其它补助金用),其收益在当地去年社平工资3倍金额以内的一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一部分……测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换句话说,员工本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经济补偿,正常情况下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但为了避免有些企业或个人,会利用这个空档,变向偷漏税,我国又要求,高于本地去年社平工资3倍金额之上的那一部分,仍然需要交税。因此,员工所得到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金额,并没有超出去年社平工资的3倍金额的情形下,终止合同经济补偿是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