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4:44:10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回放】
xx市xx区H陶粒厂系合法成立的企业,2013年8月,H陶粒厂在得到xx区相关部门下达的拆迁令及拆迁负责人“只要自行拆迁,行政机关保证给予拆迁补偿”的承诺后,H陶粒厂主动将厂房及设备拆除,但是xx区相关部门不仅没有奖励且连最基本的安置补偿款都没有按约定给付。事发后,H陶粒厂多次到xx区相关部门处、xx市相关部门、省行政机关、国家信访局上方,要求解决xx区相关部门给H陶粒厂造成的拆迁经济损失的问题,xx区相关部门多次承诺给予H陶粒厂合理损失,并组织了相关部门对H陶粒厂的财产进行评估,但后来不了了之。
xx区相关部门拒绝给予补偿的理由是H陶粒厂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属于违法活动,地面建筑属于违章建筑,故没收其生产资料和设备,依法拆除不存在补偿问题。H陶粒厂认为,其是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公司,生产经营合法,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均齐备,H陶粒厂于2011年成立之初,受到xx集团及当地行政机关的支持,为xx区相关部门的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H陶粒厂使用的土地和厂房之所以手续方面存在瑕疵,也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不是H陶粒厂的过错。而且H陶粒厂经营这么多年,行政机关部门也没有要求其补办相关手续。这个历史遗留问题不是个人能解决的,也不能作为xx区相关部门拒绝拆迁补偿的借口。因此,H陶粒厂将xx区相关部门诉至法院,请求判令xx区相关部门给予H陶粒厂各项搬迁安置补偿款。
庭审中,xx区相关部门辩称,H陶粒厂主张的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xx区相关部门赔偿H陶粒厂各项经济损失;xx区相关部门补偿损失后H陶粒厂遗留在拆迁现场的房屋、机器设备、电力设施等归xx区相关部门所有。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本案中,xx区相关部门跟进xx市相关部门会议精神,对本地区xxx石山环境开展综合治理,其理应按照市行政机关会议纪要中对有营业执照的企业进行搬迁的议定原则,通过与企业协商、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等方式,对xxx石山上包括H陶粒厂在内的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进行搬迁。但xx区相关部门仅是发布清理公告,未制定拆迁补偿方案,亦未与H陶粒厂进行协商,在H陶粒厂按照公告要求自行拆除机器设备之后,未对H陶粒厂作出任何安置补偿。后H陶粒厂向xx区相关部门申请补偿或赔偿,xx区相关部门也一直未予答复。根据已查事实,H陶粒厂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在按照xx区相关部门要求拆迁后应获得补偿或赔偿的权利。因此,xx区相关部门应参照该区相关地段征收补偿方案对H陶粒厂给予补偿。
【瀛台律师提醒】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征收之前需要张贴征收公告以及制定安置补偿方案等,如果当地行政机关只发布了公告,未制定补偿方案,就进行强拆,程序一定是不合法的。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积极维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