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15:04:59来源:法律常识
【2022年475期】
“我的当事人明明就是登记的房屋产权人,却要通过多次民事诉讼证明自己就是房屋产权人;明明就是征收补偿协议载明的被征收对象,却在多次民事、行政诉讼后仍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陶某的代理律师向办案检察官说。
检察官带着同样的疑惑迅速开始审查,逐步弄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2017年3月,某政府决定对某片区进行棚户区改造,登记在陶某名下的一套房屋位于征收拆迁范围内,该房屋实际居住人为第三人吴某甲及其母亲蒋某。2017年5月,陶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吴某甲的母亲蒋某、父亲吴某乙返还房屋并给付租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陶某诉讼请求。某征补办次日即与第三人吴某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此后又经过多次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某征补办与第三人吴某甲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被法院认定无效,但陶某要求获得损失赔偿的主张仍未得到支持。一起纠纷经多年诉讼仍不能解决实质问题,陶某无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官分析认为,该案症结在于对房屋权属的认定。陶某与房屋实际居住人蒋某经过两起民事诉讼后,现已有生效判决认定蒋某没有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已由其购买。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陶某为登记的房屋产权人,应认定为房屋所有人。而法院在相关行政诉讼中以房屋权属不明为由,未解决补偿归属问题,陶某亦无法再通过其他诉讼途径实现权利救济,显然不当。检察官果断将该案提请省检察院抗诉。
为实质化解本案争议,检察官没有简单地“一抗了之”,而是了解到陶某有和解意愿且愿意让渡部分个人权益,持续与行政机关及双方当事人沟通联系。行政机关认识到在房屋权属争议未决的情况下擅自对其中一方进行补偿确有不当,并表明在今后的征收补偿工作过程中将更加规范履职。最终,该案在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通力协作下,促成陶某与吴某甲等人达成和解,当事人之间因诉争房屋产生的多起民事、行政诉讼至此画上圆满的句号。
▲武陵区检察院检察官接待当事人
法院生效判决确定行政机关有审核、支付义务,但行政机关有合理理由无法履行,法院依法终结执行时,检察机关能做什么?武陵区检察院积极能动履职,通过“公开听证+司法救助”,对一起行政行为并无不当、但当事人确有正当诉求的案件,实现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7年,吴某因病残津贴待遇问题,向武陵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法院经审查判令行政机关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对吴某病残津贴待遇的审核、支付法定职责。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一直未履行,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发现,本省对该项待遇尚未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遂以行政机关无法确定具体支付金额而确实不能履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案执行。吴某因诉求未得到合理解决,先后又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长沙市中级法院起诉维权。耗时5年,历经3个法院,问题始终无法得到有效处理,于是吴某向武陵区检察院申请行政执行监督。
武陵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对病残津贴待遇的相关法律和政策问题进行了充分研究,认为本省虽对相关病残津贴待遇没有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行政机关暂无依据下发该项津贴,但根据法律规定吴某确应享有该项待遇,吴某的诉求合理合法。为帮助吴某解决实际问题,检察官组织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在了解吴某因多年诉讼经济困难的情况后,检察官及时告知吴某可申请救助,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与法院、相关行政机关多次协调沟通,最终达成了以“联合司法救助”的方式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共识,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鼎城区检察院检察官调查取证
“这下我终于不用因为这张结婚证而交不到女朋友了。”日前,在检察机关的努力下,一起23年前因一方当事人弄虚作假造成婚姻登记撤销难的行政争议案件终于成功化解,当事人李某对检察官连声道谢。
1999年,时年23岁的李某在外出务工期间结识了一名自称陈某的女性,双方迅速发展为恋爱关系,没多久就进行了结婚登记。2004年,陈某突然不辞而别,从此失去联系。
为了解除婚姻关系,李某欲提起离婚诉讼,在查询陈某信息时,发现陈某在结婚时用的是假名、假身份证,且下落不明。李某无法提供被告的真实身份信息,法院难以立案。于是,李某以自己和涉案女性婚姻登记信息虚假为由,向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民政局表示此类情形不属于法定撤销理由,难以办理。2020年7月,李某将民政局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婚姻登记,法院以起诉期间超过5年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李某来到鼎城区检察院寻求帮助。
“介绍的对象知道我户口本上写的是已婚就再也不见我了,我只想找个老婆好好过日子,但现在各种方法都试遍了还是不能撤销婚姻登记。”李某在电话里向检察官诉说苦恼。
起诉离婚、申请撤销、行政诉讼都走不通,如何破解离婚难题?根据李某提供的情况,鼎城区检察院多方取证,分别向当地法院、民政局、居委会及周边居民了解情况、调阅案卷和婚姻档案材料,向派出所核对该女子结婚证上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在充分调查核实后,确认该女子结婚证上身份信息为虚假,本人至今未归。根据2021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2022年7月,鼎城区检察院向民政局发送检察建议,建议撤销李某与该女子的婚姻登记。民政局采纳检察建议,撤销了涉案的婚姻登记,李某据此到派出所变更户口本上的婚姻状态。
▲石门县检察院听证会现场
2022年上半年,石门县检察院在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执行专项活动时发现,辖区4名“超生户”在县法院非诉执行过程中被限制高消费,直接影响到被执行人家庭的正常工作生活,亟需妥善处理。
2021年7月,国家卫健委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明确: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国家生育政策已经发生变化,卫生健康部门取消社会抚养费征收后,当事人再无正常渠道继续缴纳社会抚养费,也不能因新政策施行自动解除失信限高。
为妥善处理社会抚养费征收遗留问题,有效化解当事人面临的困境,石门县检察院与县卫生健康局、县法院进行多次沟通,三方就联合化解该批积压旧案逐步达成共识。2022年6月,石门县检察院向县法院、县卫生健康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县卫生健康局向县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并解除相关执行措施,检察建议发出后被积极采纳和落实。目前,法院已依法依规解除4名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措施,有效解决了社会征收抚养费长期未执结给“超生户”造成的困扰。
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