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18:33:07来源:法律常识
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原告诉请:
依法分割婚内张雪梨擅自隐藏、转移的夫妻共有财产7303912.5元,由张雪梨向郑韩昌支付被转移的夫妻共有财产3651956.25元。
法院查明:
原被告于2007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曾于2007年5月10日订立婚前财产协议书,约定夫妻结婚之前的所属财产及债权债务归各自所有及承担;新余市青年路格林小镇商品房住宅约143平方米地下车库36平方米由女方所有;女方婚前创建的新余市彩兴树脂有限公司及红生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固定资产设备及原材料折人民币约1200万元左右,归女方所有。婚后初期,双方共同在江西省新余市生活。后被告经营的公司厂房被拆迁,被告随原告返回福安市生活,并共同在福安市投资经营生意。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与前夫育有一子一女二个孩子,原告与前妻育有一子。2018年6月,原告认为被告转移夫妻财产,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并几经对账均无结果。
被告是否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
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前,且当时法律对于婚内财产分割有明确规定,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当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有财产并严重损害夫妻共有财产利益的行为,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现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有存在上述行为,故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505元,由原告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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