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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14 07:49:09来源:法律常识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检索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使用关键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抗诉”进行检索,共有328件判决案件,判决时间为2011年-2021年。

从管辖法院来看,最高院8件,高院78件,中院147件,基层法院93件,专门法院2件。

全国十年时间跨度医疗纠纷抗诉案件汇总研究分析

抗诉案件管辖分布

从地区来看,案件涵盖29个省级区域和地区法院,其中,北京17件,天津9件,上海2件,重庆12件,河北13件,山西4件,内蒙古9件,辽宁32件,吉林10件,黑龙江5件,江苏8件,浙江9件,安徽18件,福建4件,江西3件,山东21件,河南50件,湖北18件,湖南11件,广东33件,广西5件,四川6件,贵州3件,云南4件,陕西2件,甘肃6件,宁夏6件,新疆3件,广州铁路法院2件。


全国十年时间跨度医疗纠纷抗诉案件汇总研究分析

抗诉案件地区分布

上述案件中,经检索“维持原判”226件,占总案件的69%。

以最高院8件抗诉案件为例,部分改判3件,撤销高院再审,维持中院二审1件,维持高院再审4件,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医方的责任程度和赔偿数额上,概要如下:

全国十年时间跨度医疗纠纷抗诉案件汇总研究分析

医疗纠纷抗诉案件统计

经检索, 2021年的实际抗诉判决案件共4件,其中高院1件,中院2件,基层法院1件,概要如下:


1、刘孟勋、刘孟旭、刘孟婷、刘孟平、陈桂声诉祁东县人民医院案

案号:(2021)湘04民再115号,裁判日期:2021.12.09

争议焦点:

一、原审对案涉事故责任的划分是否正确;

二、原审对损害赔偿标准及金额的认定是否正确。

裁判要点:

一、祁东县人民医院提交的麻醉记录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和完整性,本案已不能就医方的诊疗行为(包括麻醉)有无过错及诊疗行为与患者刘维仕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司法鉴定,结合患者刘维仕高龄且身患多种疾病等自身因素,确定祁东县人民医院对刘维仕的死亡承担80%的责任,患者刘维仕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

二、发回重审的案件,仍应适用第一次开庭辩论终结时的年度标准。因此,本案医疗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应按照第一次开庭辩论终结时的年度标准即2015年度的标准计算。


2、陈友忠、陈捷纯、陈婕琳、陈妙娟因与被申诉人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案

案号:(2020)粤01民再272号,裁判日期:2021.08.12

抗诉意见:

生效判决酌定的医疗损害责任比例远低于鉴定机构认定的比例范围。司法鉴定是人民法院委托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对专业性问题作出的检验、鉴定和评定,在没有充分证据推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依据司法鉴定的意见对该专业问题进行鉴定。

争议焦点:

一、医疗损害鉴定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二、《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采信程度;

三、孙逸仙医院的责任认定及损害赔偿数额。

裁判要点:

一、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采取的是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再由鉴定机构决定鉴定人的方式,因此,法院在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和意思自治的情况下,确定司法鉴定人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虽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但因鉴定方法存在一定的缺陷性,缺乏针对性的临床专家意见作为分析医疗行为及因果关系的重要参考,补充鉴定结论没有相关鉴定依据。据此,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划分责任的单一依据。

二、原审法院在综合考量了孙逸仙医院的过错行为和患者病情的复杂性、危重性以及原发性疾病自身的医疗风险,并结合医患过错因素,酌情确定由孙逸仙医院对患者的死亡承担15%的赔偿责任,上述处理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且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3、李秀莲、王金荣、张春林与焦作市人民医院案案号:(2021)豫民再43号,裁判时间:2021.04.13抗诉意见:原审判决在认定患者医疗费时,将医保报销的30000元直接予以扣除,于法无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争议焦点:一、关于医保报销的30000元是否应从本案总赔偿款中扣除问题。二、关于焦作市人民医院的责任问题。裁判要点:一、关于医保报销的30000元是否应从本案总赔偿款中扣除问题。民事赔偿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实行填平原则,填平就是将受害的损失全面填补,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本案中,张会君住院期间实际支出医疗费130739.79元,原审计算损失赔偿数额时扣除医保记账的30000元,按照100739.79元计算医疗费损失数额并无不当。二、司法鉴定结论为:焦作市人民医院对张会君的诊疗行为未发现过错,焦作市人民医院的停电事故客观上促进了张会君的死亡,医院的责任度酌情为10-15%。该鉴定中心及相关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资格,作出的鉴定结论依据充分,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鉴定结论,虽然焦作市人民医院对张会君的诊疗行为未发现过错,但由于没有备用电源,焦作市人民医院对张会君抢救过程中停电一个多小时,停电事故客观上促进了张会君的死亡,原审酌定焦作市人民医院对张会君死亡导致的损失承担60%赔偿责任基本适当。4、周凯与安徽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案案号:(2019)皖1302民再35号,裁判时间:2021.01.28争议焦点:患方单方委托鉴定意见为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如何确定医方的责任比例。裁判意见:再审法院委托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皖北医院诊疗周凯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鉴定意见为:医方的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存在次要因果关系,其责任参与度为21%-40%。该鉴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生命科学与健康医疗法律部

韦海龙律师、宋胜云律师、张文波律师





汇总医疗纠纷抗诉类研究分析核心要点:

1/检察院在医疗纠纷审理中明确抗诉意见;

2/法院承办法官在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的不当释明权和不当裁量权损害当事人实体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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