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03:35:16来源:法律常识
很多人都知道,交通事故责任发生时,如果交通警察对交通责任分工有异议,可以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议。复核后,仍然会有一些人感到不公平,但复核只是一个机会,此时,当事方还可以选择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分工的上诉又如何呢?小编介绍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如果该人对交通事故责任的确定不满意,当事人可以在责任书中规定的有效期内提出上诉。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识别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有关各方的基本情况;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和事故原因分析;
(四)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一方的过失,责任或事故原因;
(五)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识别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书应当由办案的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专用印章,并分别送达当事各方,当事人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其申请复审,调解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以上是沈阳卓政律师事务所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分工以及上诉不满时的相关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