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04:48:55来源:法律常识
影视项目投资不同于其他行业的投资,鉴于影视项目的周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很多影视剧项目投资合同中,并未对影视剧的发行上映时间进行明确约定。
在项目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制作问题、资金紧张或发行时机不成熟等原因,很多影视剧项目存在多年未能完成拍摄制作、发行上映的情形,此种情况下,投资方能否要求解除合同?下面,我们来看一则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合同约定情况:2016年6月28日,投资方与制片方(融资方)公司签订了电影投资合同。合同约定影片应于2016年8月1日开机,于2016年10月1日前完成全部制作并以约定的介质标准交付,电影投资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影片的发行上映时间。
合同履行情况:合同签订当日,投资方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投资款,影片已于2017年7月至8月间开机,但至2020年起诉时仍未发行上映。
原告投资方认为:被告制片方(融资方)怠于履行合同,至今仍未完成影片的合同义务,构成违约,项目长期未能发行上映,双方合同应予以解除。
二、法院判决
开机后投资方多次催问融资方影片进度,融资方均未明确其合同义务确切履行期限。根据《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该回执单系为影片摄制使用,落款时间为2020年3月,而融资方在投资方于2019年7月询问影片备案情况时即回答"顺利",与其实际履行义务情况存在矛盾。在投资方多次催告并提起本案诉讼后,融资方仍不能明确影片发行及利润分配时间。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虽双方未就影片约定履行期限,但影片开机时间距今已约三年,期间投资方反复催问影片进度,融资方至今未履行其合同义务且未给与合理解释,亦未明确其可履行期限,加之融资方至今不能确定影片总投资额及投资方的投资比例及可分配利润计算方式,投资方就该影片投资所承担的不确定性已超出一般商业风险,故本院认为投资方主张解除双方就影片达成的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三、张春杰律师法律分析
为了保障交易的持续进行,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的解除有比较严格的规定,一般的处理原则是:能继续履行的,就不能随便解除终止。
特殊情形就是需要有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出现。
关于影视投资合同能否解除,需要考虑以下几种因素:
1、合同中是否就履约期限作出明确约定
合同中是否就履约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如某年某月某日前发行上映),如有明确约定的影视剧应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发行上映的,一般以双方的自由约定为准,达到此条件时,投资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2、项目是否严重超期
如合同中未就履约期限作出约定,但超过了合理期间(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一般指根据行业惯例,项目逾期半年、一年甚至更长时间)
此处的项目超期的原因,一般指融资方违约,即融资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如因融资方长期未积极推进项目的进行(拍摄、制作、发行),则法院判决解除的几率较大。
如融资方在积极推进项目,由于疫情影响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严重亏损风险等)导致的项目未能发行,则可以作为合理的解约的抗辩理由。
3、投资人是否主张过权利
有一句著名的法律谚语:“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这句话的意思是,享有权利的人应当积极行使权利,若权利人自己都怠于行使权利,则可能失去法律的保护。
此处也是如此,投资人如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是不够的,还需要向融资方主张权利,进行法律意义上的催告行为。
4、融资方是否给出合理解释
融资方在接到投资人的催告后,是否积极进行回应配合,向投资方沟通项目进展情况,协商确定项目发行计划等,融资方的态度也关系到法院是否判决合同解除。
四、实务提醒
1、作为融资方来讲,在签署投资合同后,千万不要以为投资款进了自己的口袋就可以高枕无忧了。除了积极推进项目的拍摄制作、宣传发行,还应积极与投资方做好沟通、反馈工作。
如项目确实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推进困难的,也应与投资方积极沟通,争取取得投资方的谅解与等待。
融资方如态度不好,不仅会引发投资方怒而诉讼,也可能会导致诉讼时败诉,不可不注意。
2、作为投资方来讲,在投资的影视剧项目未能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推进的,应积极与制片方进行沟通,及时主张权利。
如融资方拒不配合,在与融资方多次沟通无果后,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进行起诉,要求融资方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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