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8 07:02:10来源:法律常识
生活中,有些进入市场的电动车面临无法投保交强险的尴尬境地,一旦发生事故,面对赔偿,肇事者往往欲哭无泪。
2019年9月21日,某单位保洁员陈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本区某公路行驶时,因违法停车,造成骑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的贺某与其追尾相撞,贺某受伤、车辆受损。
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所驾驶车辆为机动车,贺某所驾驶车辆为非机动车。由于陈某违法停车,贺某未确保安全等行为,所以认定陈某承担主要责任,贺某承担次要责任。因陈某系某单位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期间造成他人受伤,故由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涉诉。
原告诉称,被告所骑电动三轮车已按机动车认定了事故责任,赔偿时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单位辩称,陈某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没有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不存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全额赔偿问题,应当按照本次事故责任的比例划分赔偿责任。
金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电动三轮车在交通事故中虽被认定为机动车,但该车辆无法投保交强险,各方当事人对此事实均予以确认。因此,未投保状况系客观因素造成,不具有可责难性,被告不应因此而加重责任。故判决按照本次事故责任的比例划分赔偿责任,而非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交警部门对肇事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认定,系从行政管理角度作出,意味着技术指标达到了机动车的标准,已具备了机动车的危险性。但根据目前保险行业的现状,一般不为该类所谓机动车办理交强险,投保人往往投保“无门”。所以无法投保交强险的后果并非投保义务人主观意愿所致,不可过于苛责该类电动车驾驶人。
同时,也应当注意到,电动车在达到机动车标准的情况下,未投保交强险驾车上路行驶,存在着巨大的风险隐患,相关部门应该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协调将该类电动车纳入承保范畴,避免车辆“裸奔”的社会风险。通讯员 张凤娇 本报记者 屠瑜
来源: 新民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