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三轮电车责任划分,电动三轮车撞了人怎么赔偿

时间:2022-09-28 07:02:10来源:法律常识

生活中,有些进入市场的电动车面临无法投保交强险的尴尬境地,一旦发生事故,面对赔偿,肇事者往往欲哭无泪。

2019年9月21日,某单位保洁员陈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本区某公路行驶时,因违法停车,造成骑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的贺某与其追尾相撞,贺某受伤、车辆受损。

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所驾驶车辆为机动车,贺某所驾驶车辆为非机动车。由于陈某违法停车,贺某未确保安全等行为,所以认定陈某承担主要责任,贺某承担次要责任。因陈某系某单位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期间造成他人受伤,故由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涉诉。

原告诉称,被告所骑电动三轮车已按机动车认定了事故责任,赔偿时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单位辩称,陈某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没有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不存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全额赔偿问题,应当按照本次事故责任的比例划分赔偿责任。

金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电动三轮车在交通事故中虽被认定为机动车,但该车辆无法投保交强险,各方当事人对此事实均予以确认。因此,未投保状况系客观因素造成,不具有可责难性,被告不应因此而加重责任。故判决按照本次事故责任的比例划分赔偿责任,而非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交警部门对肇事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认定,系从行政管理角度作出,意味着技术指标达到了机动车的标准,已具备了机动车的危险性。但根据目前保险行业的现状,一般不为该类所谓机动车办理交强险,投保人往往投保“无门”。所以无法投保交强险的后果并非投保义务人主观意愿所致,不可过于苛责该类电动车驾驶人。

同时,也应当注意到,电动车在达到机动车标准的情况下,未投保交强险驾车上路行驶,存在着巨大的风险隐患,相关部门应该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协调将该类电动车纳入承保范畴,避免车辆“裸奔”的社会风险。通讯员 张凤娇 本报记者 屠瑜

来源: 新民晚报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刑事案件 拆迁人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