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20:47:06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向原告甲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7500元及违约金、交通费、住宿费。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2日,原告甲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刘某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刘某聘请甲律所的律师作为其案件一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向甲律所交纳7500元律师费,并补充签订如有违约,则再支付30%的违约金;如是外地工作,则刘某应支付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用。
2020年10月13日,甲律所指派律师到法院签收了刘某案件的相关应诉材料,提交了刘某该案件的答辩状并代被告参加了庭审,法院依法作出案件的一审判决,并将判决书邮寄至甲律所处。然而,刘某一直未向甲律所支付律师代理费用7500元,甲律所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属合法有效。现原告依约指派律师代理被告案件审结,完成代理事项,原告已依约完成协议约定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被告行为属违约,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法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7500元的诉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指派律师参加诉讼,花费车费、住宿费,根据协议约定应由被告承担。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按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的诉请,鉴于该标准过高,且委托代理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被告支付律师费的时间期限,故依法予以调整为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作者:谢燕琴 罗兰
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