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轻伤找律师,推倒摔成轻伤二级怎么办

时间:2023-01-20 05:13:45来源:法律常识

付某今年58岁,2021年7月,他来到武汉市东西湖区2056物流园的上海申汉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汉公司”)武汉集散地当搬运工。10月9日下午3时30分许,付某在一辆货车上卸货时,与工友胡某发生冲突,后被其推搡跌下货车,下身剧痛,无法站立。一名工友见状,拨打了110和120。接警后,东西湖区公安分局三店派出所民警赶到了现场处理,将胡某带到派出所进行讯问。付某也被救护车送往东西湖区人民医院,诊断为双侧跟骨骨折、右距骨骨折,司法鉴定为轻伤二级。

付某受伤后至今治疗费用花了将近5万元,申汉公司仅在付某住院时支付了3000元的医疗费和护工费用。之后,付某和家人多次去找申汉公司讨要说法没有结果。2021年12月18日,申汉公司武汉地区负责人林某找到了付某,给予付某额外的两个月工资,共计11000元。林某认为,他将公司的业务承包给了作为第三方的余某,自己并不负主要责任,他希望以支付两个月工资的形式一次性了结对付某的赔偿,“医药费、生活费和误工费应该由胡某承担。”

工作场所被推搡摔成“轻伤二级”,谁来负责赔偿?

付某是在工作的过程中因为工作的原因和工友胡某发生冲突受伤,应该由“谁”来承担付某的赔偿责任呢?他又应该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付某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大致可以参考以下几种方式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采取刑事手段追究工友胡某的刑事责任,提起附带民事赔偿。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工友胡某在与付某发生冲突的过程中明知推搡付某可能会导致付某摔伤,仍然故意而为之,具有伤害付某的故意;并且,由于付某的伤情由于胡某的故意伤害经公安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轻伤二级”达到了公安机关对故意伤害罪予以刑事立案追诉的标准,付某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胡某的刑事责任;此外,胡某的故意伤害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付某可以在追究胡某的刑事责任过程中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

二、假设付某与申汉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付某在工作中因工作的原因被第三人侵权受伤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付某不仅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并且可以在公安机关追究胡某的刑事责任过程中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换句话说,付某有权获得第三人的侵权责任赔偿及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三、假设如申汉公司武汉地区负责人林某所说“公司的业务承包给了作为第三方的余某”,那么付某和余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雇主是余某。民法典第1192条第2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的乙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该条款规定,付某可以在公安机关追究胡某的刑事责任的同时向胡某提出侵权赔偿请求,也可以基于雇佣关系要求雇主余某给予补偿(作为用工单位的申汉公司如果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余某承担补偿责任后可以向胡某进行追偿。


以上内容仅作为普通法律人,根据新闻媒体材料进行的法律推演,仅为个人观点,不代表供职单位意见。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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