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最大离婚案律师,亿万富豪离婚案

时间:2022-10-20 11:06: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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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神话:80岁的邱先甫出生于1942年,早年曾是一名小学老师,后来因为犯事被判入狱。1983年,41岁的邱先甫出狱后决定创业。80年代从摆地摊起步,靠着经营头脑,现在已积累起保守10亿家产,有人认为他的真实身家很可能超过30亿元。邱先甫名下至少拥有8家企业,经营范围横跨房地产开发、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私人收藏、拍卖、餐饮等行业。名下在成都最繁华商业街春熙路西段的红马大厦,如今价值已达数亿元。此后他又在花牌坊街盖了一栋8层高的光华公寓,半商半住,也都是出租,一年租金也是数百万。自90年代起,邱先甫还在成都周边的旅游古镇街子口建了一座《百姓博物馆》,三十年下来,各色收藏品竟多达20万件,其中不乏齐白石、张大千等大家名作。

亿万富翁被小23岁妻子3次起诉离婚,80岁被判离婚,10亿家产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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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马大履

妻子田丽起诉离婚原由:结识妻子田丽的1988年,邱先甫已是成都颇有名气的“千万富翁”,此时邱先甫46岁,田丽23岁。如此一个人,被妻子逼婚,可谓晚景凄凉,那么经过审理,其妻子离婚的具体原因也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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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邱先甫曾去做亲子鉴定,伤了妻子的心。

邱先甫跟前妻生活了六、七年都没有儿女,而跟田丽结婚后不到一年就生下女儿。流言蜚语影响到了邱先甫,加上妻子从2008年起就跟他分居,更加深了他的怀疑。2012年左右,邱先甫瞒着妻子去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证实女儿确实是他们夫妻俩所生。但是这件事还是被妻子田丽知道了,田丽认为丈夫不相信自己,伤了自己的心,对此事一直耿耿于怀。

第二,邱先甫处理妻子与弟弟之间的矛盾不当。

邱先甫的弟弟,平时协助他打理公司的生意,跟嫂子田丽的关系不好。有一次,妻子和弟弟发生争吵,田丽打了自己的小叔子一个耳光,邱先甫得知此事,强迫妻子给弟弟赔礼道歉。两人矛盾继续加深,田丽认为丈夫不把自己当一家人看。

第三、邱先甫认为也是夫妻矛盾的起因,捐赠财富。

邱先甫要把博物馆无偿捐出去,田丽对此坚决反对,而邱先甫一直很坚持。对于父母闹离婚的事,远在美国开餐厅的女儿调解过无数次,但都没有效果,心灰意冷的她干脆放手不管,让他们自己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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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田丽决定直接起诉离婚。

三次起诉离婚过程:

第一次起诉离婚发生在2014年,田丽在法院送达开庭传票前撤销了起诉,邱先甫对此不知情。

2019年5月10日,妻子田丽再次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2019年9月2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5月11日,田丽再次向金牛区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022年1月28日,成都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田丽和邱先甫离婚;双方名下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各自50%的比例进行分割。

如今,邱先甫还在代理律师的帮助下,搜集证据,准备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

笔者对二人离婚的个人看法:通过照片可以看出田丽曾经还是非常朴实的,对丈夫和家庭应该也是尽心的,也可以说是相亲相爱的,矛盾让他们夫妻之间产生了不可弥补的裂痕,说的直白点田丽对丈夫死心了。田丽就像一名普通女子一样,对家庭财产是绝对在意并放在很高的位置的。从与丈夫弟弟的矛盾可见一般,在这个问题上明显邱先甫做的欠妥,站在个人家庭角度这是大是大非的问题,理应相信自己的妻子,维护自己的妻子,感觉邱先甫在公司管理上应该多给妻子一些权力,让外人感觉到邱先甫在公司管理上不相信妻子,实质上不想让妻子过多染指公司财产。这对女人来说是大是大非性质上的问题,随着邱先甫的日渐苍老,这种不安势必使田丽更加担心害怕。

从邱先甫身边的流言蜚语判断,似乎有一些人故意挑拨夫妻之间的关系,这一点邱先甫没有认清身边别有用心之人。

最终,让田丽决心起诉的应该就是邱先甫决定捐赠博物馆,我想这对任何一个正常人来说,都不会容忍,毕竟这是一大笔财富,不能要求田丽像丈夫一样的高尚觉悟,毕竟邱先甫不是比尔盖茨,田丽也远远没有真切的感受和支配巨额财富,毕竟邱先甫平时只给田丽一万、二万的工资。

综上,在笔者看来田丽是非常能忍耐的,最终决定分道扬镳,只是处于维护个人自身利益罢了。

关于财产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没有特殊情况的话,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按照各50%的原则分割。尽管邱先甫结婚前就已经拥有了千万身家,但这些资产在婚后的增值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婚前个人财产也只是很少一部分。所以,如果没有重大新的证据面前,邱先甫应该坦然接受,这是田丽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过错而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并不存在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的规定,但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当然了,一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法律也并不禁止和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因此,如果田丽没有上述重大过错的话,法院判决很难被推翻,邱先甫先生应该寻求财产具体如何分割的问题。笔者建议现金存款平分,其他财产就共同留给女儿吧,至于博物馆,可以对外免费开放或者少收门票,何必让妻子对此不死不休呢!80岁了,坐轮椅了,还是保持心情,多活几年,多陪陪女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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