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0 13:37:04来源:法律常识
10月24日,大连市公安发布“警情通报”,内容如下:
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岁)被害身亡。接警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经连夜工作,于当日23时许,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受害者
美术班下课返家途中被害
10月23日晚,王丽(化名)的舅舅向记者介绍了相关案情:10月20日下午3点20分,家人找不到去上美术班的王丽,就开始感到不妙。“平常都是我姐夫去接送孩子,但下午到点了却不见人,给美术班老师打电话,说别的孩子早都回家了。”
王丽的舅舅表示,以前也有过没接上、孩子自己走回家的情况,但这次却有点蹊跷。一家人急坏了,就打电话报警,调取孩子回家沿路的监控视频,果然发现了孩子的身影,但就在他们(施暴男子蔡某某)家附近消失了……“我姐夫等人就在蔡某某家附近四处寻找,最后在一片灌木丛中发现了外甥女的尸体,她被装在一个塑料袋里,身上有7处刀口,左眼上有被打留下的淤青……”
王丽的舅舅介绍,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刑警大队勘验现场,依据监控视频等相关线索最终锁定了蔡某某。王丽的舅舅表示,“我们听民警透露,在他们家的家门台阶上发现了血迹,外甥女遇害的案发第一现场就在他们家。”“凶手还不到14岁,在当地一所中学上初二。”王丽的舅舅结合警方透露的案情分析,10月20日下午3点20分,王丽从美术班下课返家途中,在街上遇到蔡某某,其将王丽骗到家中图谋不轨,后将王丽拖到住家对面的灌木丛中隐藏。
两家住在同一小区同一栋楼
10月24日,王丽的父亲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夫妻俩原籍在内蒙古呼伦贝尔,后来在大连沙河口区经营一家蔬菜水果店。“我在小区14号楼的楼口开了蔬菜水果店,和蔡某某是一栋楼,他们家住在一楼,相距不太远,他们家卖烧烤。”王先生介绍,蔡某某抛尸地点离住家很近,“离我们住的也就是步行五六分钟的路,就小区对面的灌木丛,就是过一条路。”
王先生向记者表示,案发后警方没有找到凶器,但蔡某某在施暴后曾卖过一次废品,他怀疑卖废品过程中就可能藏有凶器。警方已在蔡某某家中贴上了封条,暂未找到作案工具。
王先生说,刑警大队法医已经勘验了尸体,法医称他女儿身中7刀,脖子上有明显掐痕,是流血过多死亡。王丽的家人疑惑,既然案发现场在蔡某某家里,为什么作为家长没有发现儿子的异常举动?王先生的妻子贺女士悲愤地说:“我无法接受女儿的惨死!更想不通这个孩子的父母是怎么教育孩子的?那天是周日,他父母都在家,他儿子是怎样作的案,怎样抛的尸?他是怎样做到几个小时的施暴?抛尸路上血迹斑斑,他父母难道会没有反应?”
让一家人很难接受的是,案发至今,对方家长始终不露面,更没有道歉,只让警方带话说愿意卖房子赔偿,但被王先生一口回绝。“那样不可能,我们不要钱,就要判他死刑。”王丽舅舅表示。
据称13岁的施暴者爱打游戏
现在,王先生和贺女士夫妇终日以泪洗面,难以接受这残酷的现实。10月22日,夫妻俩在微信圈里集纳了一组女儿的生活照,并留言称:“我的宝贝女儿,你永远在爸爸妈妈心中活着,爸爸妈妈爱你!”
王先生告诉记者:“我女儿懂事乖巧,平时在小区里很招人喜欢,学习成绩也不错。”10月24日,记者联系王丽生前就读的学校,从老师和同学处证实,王丽在学校平时表现很好。记者同时了解到,蔡某某两年前从王丽就读的这所小学毕业。记者联系蔡某某目前就读的中学,校方工作人员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记者辗转联系到一位蔡某某同学的家长,其称据孩子讲,蔡某某在学校表现不好,他认为家庭教育有问题。
记者多方联系蔡某某家人未果。有知情者透露,其父母也正在配合警方的调查,目前不在该小区居住。在小区业主群里,有业主留言称蔡某某曾对女生动手动脚。王丽的舅舅说,有业主爆料蔡某某在家看过黄色视频,“他还爱打游戏,有时候一打一通宵。”
近年来,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事件时有发生。但囿于相关法律规定,一些“少年罪犯”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往往成为舆论争议焦点。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界人士。
不满十四周岁为“无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任重道远
长期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研究”项目主持人任海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件实例不少,这其中存在的社会问题已经引起各界关注。
任海涛说,依据《刑法》第17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表述,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任海涛认为,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往往会引起广泛关注,但很少有人会探究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其实,未成年人犯罪,学校、家庭和社会都有责任。“目前国内学校多为‘法制教育’而非‘法治教育’,许多孩子不知道严重犯罪的危害性。”
此外家庭教育缺失也是问题根源之一。近年来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比例增加,与家庭失于管教有很大关系。任海涛说,现行法律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时,监护人的相关责任也没有明确规定,这造成受害方只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权。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
草案规定八项矫治措施
2019年10月21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已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任海涛介绍说,此次草案中,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针对不同的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为解决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因年龄原因不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又缺乏跟进的矫治措施,导致很多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问题,草案新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规定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但是,对于目前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门槛”问题,此次修订草案暂没有涉及。任海涛说,目前国外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有10岁、12岁等不同“门槛”,而我国关于“14周岁”的年龄限定是几十年前的规定。
今天的14周岁儿童,从体力、智力方面来看,较之上个世纪80年代的16岁孩子也不差,因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符合社会发展情况。但在现行条件下,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刑罚制度尚未出台,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缺乏必要的配套条件。
启动“收容教养”机制
建立“恶意补足制度”
《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认为,“公众并不是一味要求对未成年人施以重刑,但把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孩子直接放归社会,超出了公众的接受范围,就是一种不负责任。”
王金海认为,还应该参考针对精神病人等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管制措施,制定一些临时措施,起码不要把这些存在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杀手”直接放归社会,否则,他们极有可能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
任海涛则建议,从法律实践角度看,可以探索建立“恶意补足制度”,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孩子,明知道“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基于此种“恶意”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对这样的行为人比照法定年龄降低要求,这个也是国外已经存在的制度。
另外,国家应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处分措施”。比如,可以建立“工读学校”,将严重行为失范未成年人强制送入“工读学校”,对其进行教育,同时限制人身自由,借此帮助他们回到正轨。
来源:大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华商报、大连晚报
(文中王丽为化名)
文字:万 恒
编辑:王 帅
监制:胡玉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