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拘留律师,某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时间:2022-11-26 12:04: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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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代表人不是“香饽饽”

    张哥讲义气,帮朋友公司当法定代表人,每个月啥都不用干,净赚几千元。谁夜之间,张哥变成了“负人”,朋友失踪,自己的财产全部被冻结。

    案情回顾

    四和张哥是打麻将三缺一中偶然认识的“牌友”,相识多年,张哥和四似乎已是知己,常年互相分享生活琐事、家里短,分“信任”彼此。这不,张哥最近生意因疫情影响,又向四吐露自己的烦心事,以期得到内心慰藉。

    四:张哥,我这里有个好工作,看你想不想了解一下,非常轻松,不用去公司,就只要挂个名,平时签一下字,每个月轻轻松松还有几千工资拿?

    张哥:什么工作这么轻松?

    四:嗨,不慌不慌,我是看到你现在生活困难,没收入才给你说,你一定要保密哦,一般人我不会给他们说,竟这种工作机会少,待遇又好,工资又高,只给你说不给其他人说,我怕别人心里怨恨我。

    张哥:哎呀,放心放心,认识这么多年了,我你还不相信吗,老婆孩子我都不说。

    四:这我就放心了。我给你说,我的朋友要开一家公司,所以现在缺个法人,你看你要不要来当?

    张哥:法人好洋气哦,就是公司一把手对吗?他们怎么不自己当呢?

    四:哎呀,我给你说嘛,他们都当了其他公司的了,就不好再做二家公司的。工作很,就签个字,公司不管做什么,都要你允,权利特别大,花钱请你当大领导,这工作,别人羡都来不及。

    张哥:就这样说定了!

    两年后,张哥突然自己被消限制了。怎么会微信转不钱了呢?怎么买飞机票也买不到呢?哎呀……为什么银行卡被冻结了呢……

    张哥打电话至

    张哥:喂喂,法官同志……你们怎么把我的卡冻结,消也限制了?

    :您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吗?

    张哥:对啊

    :你们公司与B公司因合同纠纷,被判决支付100万,您承连带还款责任。现在已经进入执行序,所以,您是被执行人,依照法律规定,您相应的资产被封冻结,同时被限制高消。

    另外,在我们执行庭,你们公司还有5个案件案件,比如与B公司存在货款纠纷;和你们公司员工王小二存在合同纠纷,你都是被告,经过审理都败诉了,所以你现在需要还款200多万,同时这个公司还有其他纠纷,保不准您后面还要承担多少责任呢?

    张哥面对着电话,手足无措……

    【人物、公司名均系化名】

    嘉宾解读

    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陈小

    什么是法定代表人呢?我们说的法人、法人代表又是什么意思呢?和法定代表人是什么关系?

    根据民57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民事行为能力,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们常说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是我国民明确的三种民事主体,所谓的“法人”就是建构的一种组织,法人不是实体的人,是我们拟制的社会主体。

    根据民61条的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人承受。法定代表人只有经过企业登记核准登记,才能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因为法人是我们拟制的一个主体,从事民商事活动,如采购、谈判、开会等,还是需要人去,所以法律就规定了某个人可以代表法人从事这些活动,就是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意义上讲,法人代表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其通常是指经人授权,行使法人授予权利的民事主体。其有可能是针对某一件事享有授权,也有可能是针对一揽子事享有授权。

    哪些人可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呢?

    我国的公并未对法定代表人的积极任职资格作明确规定,从法律规定看,担任执行事、事或经理的可由股东(大)会任命为法定代表人。公146条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消极任职资格: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我国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十二条,对法定代表人的消极任职资格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事或者厂、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代表人有哪些权利呢?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有的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有的是由公司章规定的。具体说来,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有:

    (1)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签署法律性文件资料。例如,在办理公司重,为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在报刊上司公开发表声明等。

    (2)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利。在订同过中,法定代表人签字是合同的生效条件,法定代表人一经签署,合同即为生效。

    (3)公司发行债券、股票的,必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章。

    (4)法律、行规和公司章规定的职权。例如,主持股东会,主持事会等。

    “挂名”法定代表人真的有这么风光吗?

    当然不是。看似风光,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一般来讲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法律后果应人独立承担,在通常情下不需要对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是,对于法定代表人明知所实的行为系侵权行为,仍以法人名义实该侵权行为,合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可能会认定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张哥平时在签署公司文书的时候,可能不会去仔细看,同时因为领取工资、风险意识薄弱,只要让其签字的毫不犹豫签上去,不管他对文书上的内容是否真的知悉,从文书外在表现形式上,我们认为他对文书内容是知悉的,若存在侵权,则对侵权行为也在一定度上是知悉的,么就应当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呢?

    (1)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导致的公司利受损的,公司在对三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的赔偿责任。

    (2)法定代表人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规和公司章实损害公司权的行为或者不履行相应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公21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的,承担连带责任;损害公司利的承担赔偿责任。

    公149条规定,“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152条规定,“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的,股东可以向提起诉讼。”

    法定代表人违法违规,不按公司章约定执行,对公司造成损失需赔偿,损害股东利的还有法律诉讼的风险。法定代表人作出越权违规行为给公司企业造成了损失,就应对公司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除了可能承担民事责任,会不会还存在行政和刑事责任呢?

    风光与风险共存,法定代表人不合法,就可能会有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31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而所谓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认为包括法定代表人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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