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律师 刑事,只师可以作为辩护人吗

时间:2022-11-29 11:43:2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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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工作人员受贿罪解析
  • 不能确定行为人谋取了不正当利,对非工作人员行贿二审无罪
  • 非律师可以作为辩护人吗?
  • 非工作人员受贿罪解析

    小编/庆鸿律师,医美行业合规研究者

    一、 法律规定

    刑法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匪财物,为他人谋取利,数额较大的,处有期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畸严重情节的,处十期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畸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期刑唤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 量刑标准

    1.“数额较大”即追诉标准。根据最高、最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十一条,对非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该解释一条关于受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2倍即6万元执行(3万×2)。

    2.“数额巨大”,按照上述解释的5倍即100万元(20万×5)执行。“数额特别巨大”按照上述解释的8倍即2400万元执行(300万×8).

    三、罪名解析

    1.“非工作人员”围。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获间团体、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非公务的人员。换言之,除了吃公家饭或履行公务的人员,其他基本属于“非工作人员”。

    2. “其他单位”认定。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演出积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3“回扣”的认定。“回扣”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服务款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可分为“账内明示的回扣”和“账外暗中的回扣”,一般来说,不违反规定稻的回扣是合法的,而违反规定的账外暗中的回扣则是非法的。需要注意的是,回扣与正常的商品折扣不同,正常的商品折扣是经营者为了促进销售,在出售商品时公开对商品进行打折销售。如果商品折扣是账内暗中进行的,往往会转化成回扣。

    4.“谋取不正当利”的认定。该要件是构罪条件,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例如,医药代表采用宴请、送礼券、现金或实物等手,扩大药品市场销量,由此获得的利,属于不正当利。

    四、辩护思路

    1.公开如实入账的折扣或佣金受法律保护。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烤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必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经营者必如实入账。

    2. 本罪与收取合理报酬行为的界限。公司、企业人员在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企业章允的围内,以自己的换取合理报酬的行为不同于受贿行为。区别非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获取合理报酬的界限,在于看行为人获取的财物是否为收入,如果行为人不是用换取的报酬,而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以赶的“报酬”索取凰财物,且数额较大,应认定为非工作人员受贿罪。

    3. 注意与接受馈赠的界限。区分二者时要注意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历上交往的情形和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办理商业贿赂案件意见

    4. 本索取,收受提成、回扣、手续等行为的界限。如收受的回扣、手续不是归个人所有,或单位收受回扣、手续,即使违反规定,也不构成本罪。没有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为产品,购买物资、联系业务,以酬谢为名索取、收受财物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专门机构,从事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咨询服务等工作,按规定取得手续的,都不违反规定,不能认定为本罪。

    五、典型案例

    1. 被告人某犯非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刑六个月。诩洌钅诚的车夭靖吖鞴芘砟场⒄拍车热怂魅?0%的佣金提成共计86188元。某收受朱某、某的贿赂吭饺颂岚挝又菪履彻厩啦恐鞴堋@丛矗焊又菔姓鹿鼻嗣穹ㄔ海?018)赣0702刑初525号刑事判决书。

    2. 张阳犯非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刑二年六个月。张阳等三人利用帮助上市的职务便利,通过开展IPO目过中获取的重要信息,在剐、增资扩股的阶,低价突击入股,将自身老市公司利进行捆绑,属于以交易形式非法收受给予的巨大股权利,价值分别为ⅹ、H说忱肓吮<龌棺ㄒ等嗽庇哂械目凸邸⒐投懒⑿裕炝吮<龌苟阅馍泄痉缦盏目凸叟卸希趾α送蹲收呷媪私庑畔⒌闹槿ǎ苹盗斯闹と谐≈刃颉H说唤鑫シ戳恕吨とā返谒氖醯谝豢畹墓娑ǎ曳戏枪夜ぷ魅嗽笔芑咦锏墓钩梢?:上海市二中级(2018)沪68号刑事裁定书。

    ?日 一稿

    ?3日 二稿

    非律师 刑事,只师可以作为辩护人吗

    不能确定行为人谋取了不正当利,对非工作人员行贿二审无罪


    对非工作人员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本罪主观上除故意外,还要求“谋取不正当利”的目的。对于谓“不正当利”,商业贿赂案件解释9条,行贿案件解释12条都有明确规定。总的来说就是:1、违为;2、违背政策行为;3、违背行业规行为;4、违背公平行为。如果不“不正当利”,可以实现无罪辩护。当然,实践谋取不正当利的情是很少的。但考虑到中国现在的人情社会,这一,并不能排除一些行贿者为了让受贿方能够积极地履职,基于谋取正当利的心理而给予财物的情形。

    某某对非工作人员行贿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某某把钱借给保兴公司获取高额利息,某某的借款、还款、利息均是与保兴公司财务经理某某谈的,利息一般是月息7.5%。某某为了资金安全和兑现高额利息,主动找到某某要求其帮助把握好借给保兴公司的资金和利息,承诺借款利息兑现后给予某某0.5%的利息差回扣。之后某某从保兴公司领取利息时,均是由保兴公司给付某某本票,某某拿本票现后再给某某现金作为利息回扣,共给予某某?/p>

    此后,保兴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发,某某以本票的形式主动退还200万息回扣给被告人某某,后来某某觉得送给某某的利息回扣不止200万元,并主动要求某某及其妻子石某某再退还了46万元好处。


    认为:

    某某给某某0.5分利息差是为了保证其出借资安全和及时兑现高额利息,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的理由和证据不足,且证实0.5分的利息差是某某主动给付还是某某主动索要的证据不分,故某某不构成对非工作人员行贿罪。


    法律问题可私信

    北师刑事法律服务团(公众号)

    非律师可以作为辩护人吗?

    作者 石跃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律师队逐渐壮大。现实中,律师担任刑事案件中犯、被告人的辩护人成为常态。同时在一些作品中,法庭上为被告人辩护,与公诉人交锋的也都是律师。么,是不是只师才能成为犯、被告人的辩护人呢?根据我瓜法的规定,非律师也可以成为辩护人,但在人员围、权利行使等方制。



    问:哪些人可以担任非律师辩护人?


    答:根法三十三条的规定,经犯、被告人委托,除了律师之外,还有两类人员可以担任辩护人:一体或者犯、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二是犯、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是犯、被告人想委托辩护人,基本上都可以实现,而不会受经济条件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同时,可选择的辩护人围较,犯、被告人可以根据自身情,选择合适的人员担任自己的辩护人。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对非律师辩护人还作出了一些排除性规定,如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剥夺、自由的人,以及无行为能力恍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又如,除非是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否则、、等的现职人员、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或者无等不得担任辩护人。


    问:怎样才能成为非律师辩护人?


    答: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具有行政部门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书,其经犯、被告人委托后就可以成为辩护人。因此,若以律师身份作为辩护人,需要得到行政部门和犯、被告人的双重认可。么如果要成为非律师辩护人,除了犯、被告人委托外,是否需要行政或其他有关的认可呢?当前法律对此没有作出规定,也就是说,九体或犯、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材料,或者属于犯、被告人监护人、亲友的证明材料,就可以成为辩护人,无需经过的同意。虽然要审核辩护人提交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但这主要是审核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有无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而不是通过审核赋予某个人的辩护人身份。不过,在有些情下,非律师要成为辩护人需要提供协助,特别是对于在押的犯、被告人,非律师可能无法会见,双方签订授权委托书需要协助完成。


    问:非律师辩护人与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有什么区别?


    答:根法的规定,非律师辩护人与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励别,非律师辩护人的部分诉讼权利会受到限制。  

    一是非律师辩护人无法在侦阶介入案件,不能向侦了解犯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提出意见。二是非律师辩护人要同在押的犯、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或者在案件进入审起诉阶后要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需要经、。非律师辩护人无权调取证,不能够向被害人、证人、有关单位等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另外,法对辩护律师的一些诉讼权利进行了单独规定,但对于非律师辩护人能否行使这些诉讼权利却没有明确,如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犯、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因此,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非律师辩护人介入诉讼后,其所行使的权利内容与辩护律师相同,不应再有区别。

    (作者单位: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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