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0 18:24:49来源:法律常识
20XX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朱某在玉亭镇某酒店旁边打麻将认识了徐某(另案处理)。20XX年4月份,徐某向朱某借几张银行卡过账,并答应给朱某两条硬中华香烟,但未兑现。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关于此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86年生,户籍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以余检刑诉〔20XX〕5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XX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朱某将自己尾号为0037的工行卡、尾号为1978的农行卡、一张不记得卡号的邮政银行卡及银行卡密码都给了徐某。2021年4月,朱某的尾号为1978的农行卡共进账163000元,关联一起电信诈骗案,其中被害人吕某向该卡转账2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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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4月,朱某的尾号为0037的工行卡共进账175495元,关联四起电信诈骗案,其中被害人汪某向该卡转账48000元,被害人吕某向该卡转账15000元,被害人李某向该卡转账3000元,被害人王某向该卡转账24000元。以上两张银行卡共进账338495元。
20XX年11月,派出所民警电话联系朱某后,被告人朱某主动到派出所接受审查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行为。
被告人朱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朱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主动到派出所接受审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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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律依据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