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0 18:25:28来源:法律常识
8月11日上午,溧阳检察院对幸某某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公开答复,并邀请江苏翁昊俊律师事务所王开运律师参加,进一步深化办案的公开透明。
2016年6月29日,幸某某以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没有扣除羁押期限为由来溧阳检察院申诉。经该院控申科复查查明,2012年幸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逮捕羁押八个多月,后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幸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该判决没有对幸某某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折抵刑期,且该错误直至服刑期满未得到纠正。为维护司法公正,经溧阳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于8月3日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公开答复会上,案件承办人详细介绍了该案审查认定的事实、作出再审检察建议的理由和依据,并就申诉人提出的相关问题一一进行解答。
律师从专业的角度解释了检察机关作出复查结论的法律依据,并就申诉人如何进一步维权提出了专业意见。
最终,申诉人对溧阳检察院公开透明的办案方式表示满意,并感谢溧阳检察院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