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8:14:53来源:法律常识
封面新闻记者 李庆 王越欣
9月14日,记者从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当地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7年2月,季某某与刘某合伙做工程,工程完工后经结算,刘某向季某某出具了一张257000元的欠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欠款逾期后,季某某多次向刘某催收无果,遂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彭山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季某某欠款本金257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季某某向彭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彭山法院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位于彭山江口街道的房屋被拆迁,经测绘和计算,确定“三物”(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总金额为435705.03元。
此后,彭山法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季某某释明,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今年2月10日,申请执行人季某某作为自诉人,以被执行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裁定罪,向彭山区法院提起控诉。
彭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执行人刘某负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执行义务,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为逃避履行义务,放弃本应分得的拆迁款份额,致使裁判无法执行,情节严重,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今年以来,彭山法院共执结执行案件1482件,已对524名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将35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已判处拒不执行判决罪刑事案件2件、2人。彭山法院表示,接下来,将不断强化执行措施,加大对拒不执行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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