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6:43:23来源:法律常识
解除取保候审并不代表一个案件的终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很多人往往在这一时期,认为取保候审都结束了,既没有起诉我,也没有逮捕我,是不是就意味着案件就这么结束了?
其实不然,此时该案件存在两种发展方向:
1.如果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的决定,这种情形下,才代表案件的结束,当然也并非完全结束,撤销案件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还是可以重新立案侦查的;
2.如果公安机关既没有没有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也没有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就一直不推进也不结束,怎么办?根据2018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5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或者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也就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后一年以内还没有审查起诉的,应当撤销案件,因此,其他类型的案件撤销一般也可以参照该规定实施,但是实践中,大多数公安机关不会主动撤销案件,往往会进行挂案处理,所以最好委托律师给公安出具法律意见,进行沟通撤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