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9 14:34:16来源:法律常识
人们在面临大大小小的交易时,会涉及到合同的签订,合同在人们生活工作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合同可以约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很多人会理解为,合同不就是填一下双方的信息吗,网上那么多模板,随便找一个下载下来就可以了,殊不知由于对合同相关法律意识的淡薄,就会导致了很多合同上的纠纷,下面案例中的孙某由于缺乏对合同相关法律的意识导致的房屋查封,一起来了解下吧!
孙某某系孙某父亲,两人名下有一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X弄X号 X室的房屋。2005年,孙某因经商缺少资金,与朋友谢某商量将房屋过户给谢某,以获得银行贷款。
为了瞒住孙某某,孙某找了案外人冒充其父孙某某,在上海市公证处办理了以案外人唐某为代理人的房屋买卖委托公证。此后孙某和代理人唐某与谢某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贷款手续和房屋过户手续,房屋过户至谢某名下后,孙某得到了银行贷款29万。此后房屋一直由孙某继续居住,由孙某每月替谢某箧还银行贷款,其父孙某某毫不知情。
两年后孙某经营状况不错,打算将银行贷款还清后,将房屋重新变更至自己和父亲的名下,但此时,谢某反悔,不予配合,坚持声称房屋是自己买下的。孙某见状不再替谢某偿还银行借款,法院查封了房屋,父亲孙某某终于知道了事情真相。父子二人不得已,根据买卖合同的仲裁条款约定,将谢某诉至上海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原买卖合同无效,将房屋恢复至两申请人名下。
据此,仲裁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决:
确认第一申请人孙某某、第二申请人孙某与被申请人谢某于2005 年8月30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第一申请人孙某某、第二 申请人孙某应在本裁决书作出之曰起十曰内向被申请人谢某返还人民币29万元;被申请人谢某应在收款同时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办理抵押贷款登记注销手续,并在抵押贷款登记注销之日起十曰内将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X弄X号X室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自被申请人谢某名下转移登记至第一申请人孙某某、第二申请人孙某名下。
一份合理合法的合同当你在发生纠纷时,会帮助你解决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反之,将会导致合同纠纷困难重重。
合同纠纷的内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内容的各个方面,纠纷内容多种多样,所以当涉及到签订合同时,一定提起百分百的精气神,切不可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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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案例,通过法院判决了解到孙某与谢某签订的合同无效,那么,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形和又有哪些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2、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