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11 11:38:56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经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多次协调,终于促成日照市一大型国企集团公司与两家工程施工公司之间历时三年的土石方施工合同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并以仲裁裁决形式圆满结案,解决了国有企业长期遗留纠纷问题,双方对日照仲裁力倡调解促进“案结事了人和”,以“调解+裁决”方式解决纠纷表示非常满意和感谢。
2019年,日照仲裁委员会受理该纠纷后,仲裁庭按程序进行了多次开庭,委托了工程造价鉴定,进行了证据举证质证,作出了驳回该国企集团公司反请求,根据相关证据依法裁决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在“四级审核”过程中,主要负责同志认为,虽然本案处理意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却难以达到“案结事了”的要求。一方面,直接裁决不能彻底解决双方的“心理分歧”,双方仍会寻求其他救济渠道;另一方面,该国企集团公司对结算方式异议较大,裁决后无法推进顺利执行;第三方面,双方之间对事实认识基本一致,仍然存在调解结案的适用空间。建议仲裁庭进一步主动沟通协调双方,力争采用调解方式结案。在此基础上,仲裁庭多次与双方沟通分析,促进双方态度发生积极转变,更换纠纷处理人员,积极配合仲裁庭调解。最终,经过仲裁庭组织双方多次核对分析,在参考鉴定价格的基础上,最终促进双方就本请求及反请求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并根据调解意见和双方意愿,以仲裁裁决形式结案。目前,双方正在落实履行事宜。
本案通过“调解+裁决”方式圆满结案,彻底解决了双方多年悬而未决的纠纷问题,避免了双方之间可能发生的“二次纠纷”,践行了日照仲裁“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理念,体现了仲裁可调可裁、可以在调解基础上裁决的程序灵活性,凸显了仲裁意思自治、权威公正的特点和优势。下步,日照仲裁将继续发挥仲裁“调解+仲裁”作用,不断推进各类民商事纠纷“案结事了人和”,为提升日照市市域社会治理水平作出更大的仲裁贡献。
责编:李金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