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02:37: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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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照顾女儿和身患疾病的母亲,妻子遂辞职在家成为了一名全职主妇,后丈夫起诉离婚,妻子主张应获得经济补偿。
近日
重庆市江北法院审结了该起离婚纠纷
依法判决男方
向全职在家照顾女儿和母亲的女方
支付经济补偿15万元
案件回顾
林某与杨某系初中同学,双方于2008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月生育一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较好,为了照顾女儿和身患疾病的母亲,杨某遂辞职在家成为了一名全职主妇。后来,夫妻双方因子女抚养教育、婆媳关系以及对杨某母亲照料等问题发生矛盾,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并分居。林某认为双方处于分居状态超过一年以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离婚,女儿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杨某不同意解除与林某的婚姻关系,杨某认为,林某一直对女儿的生活学习缺乏关心照顾,家中日常的家务劳动均由自己承担,自己结婚前本是高收入人群,结婚后为了相夫教子放弃了工作,逐渐减弱了在社会上的立足。如果离婚,女儿应由自己继续抚养,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倾斜,并给予自己适当的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林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某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林某的离婚诉讼请求。2020年4月,林某与杨某又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并报警,后林某离家并租房居住,女儿继续由妻子杨某抚养照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林某与杨某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发生纠纷,且分居超过一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现林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综合考虑二人女儿的读书情况、林某的居住情况以及女儿自己的意愿等因素,法院确认女儿由杨某抚养,林某支付抚养费。
关于共同财产分割,林某与杨某的房屋、个人账户资金、投资、车辆均系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平等分割。
关于杨某主张的经济补偿款,法院认为,杨某自女儿出生和其母亲患病后便辞职在家抚育女儿和照料母亲,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因此在离婚时林某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以及杨某的信赖利益等因素,认定林某应给予杨某离婚家务经济补偿15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林某与杨某离婚;女儿由杨某抚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18周岁;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车辆分别归林某、杨某所有,个人账户资金及投资出资双方平均分割;林某支付杨某经济补偿款15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家务劳动虽无薪酬,但其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价值受法律认可与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家务劳动补偿属于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是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以外,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一方给予的权利救济和平衡,弥补付出较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而失去的自我发展机会。
本案中,杨某为了照顾女儿和身患疾病的母亲,辞职在家成为了一名全职主妇,其放弃和牺牲了自身的工作机会、职业能力和发展前景,并在家庭劳动中付出了更多时间和精力,为林某的事业发展提供了家庭生活保障。杨某作为家庭义务付出较多的一方,出于对美好婚姻前景的信赖,自我发展空间客观上受到了压缩,应当在离婚时获得林某给付的经济补偿,具体数额根据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等因素综合认定。
转自/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妇女报
★写在前面★
夫妻有互相忠诚的义务法律早有规定,在没有挡住外面世界很精彩,婚姻持续期间一方出轨,为了维护婚姻和修复夫妻感情,夫妻私下协议痛改前非,自愿补偿对方100万,感情破裂劳燕分飞事后反悔,官司打到法院,法院对私下协议补偿100万会支持吗?我们以真实案例告知世间男男女女,一诺既出诚信为先。
★案例概况★
蔺某某与郑某某登记结婚,一晃几年过去了,小两口和大多数人一样,和和美美平平淡淡。但是到了第6个年头时,郑某某与第三者一起乘坐高铁外出旅游,期间与第三者开房,却被蔺某某发现,夫妻感情出了问题;
自结婚起第7年,双方在当地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房屋后续房贷及相关费用由女方承担;因男方出轨,补偿女方人民币一佰万元整(¥1000000.00元),自离婚当日起,每年偿还人民币叁拾叁万叁仟元整,于二零二零年陆月拾壹日前还清。如不能按时归还,男方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两人协议离婚后第四年,因男方没有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女方蔺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法院判令郑某某履行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补偿女方人民币一百万元整;婚内男方出轨夫妻俩私了,协议离婚补偿女方100万,男方反悔法院会支持吗?
★法院判决和案例来源★
1、法院判决:被告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蔺某某补偿金1000000元。;
2、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2022)陕0103民初14680号
★通过案件学习我们需要的法律知识★
1、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出轨赔偿协议书有效吗?
现实中当夫妻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一方出轨导致感情上出问题了,双方私下处理,这时候达成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协议内容没有损害他人利益,也没有违背法律规定,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么协议就是有效的。
那么夫妻之间私下签订的协议也不例外,对夫妻双方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需要依照协议约定去履行的。就像前述案例中,虽然离婚了在协议里明确约定,男方因出轨补偿女方100万,但是离婚后在双方约定的时间里,男方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向女方支付补偿,女方起诉到法院,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诉求。
2、婚内一方出轨双方没有签协议离婚时出轨方要赔偿多少钱呢?
夫妻一方婚内出轨,另一方如果要求赔偿,将会获得多少钱呢?法律规定只有婚姻无过错方才能获得有过错方给予的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只有具有下列法定过错情形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地方一方婚内出轨,此时请求损害赔偿,法院根据过错情节来判断是否支持,一般认为出轨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应该是相对意义上的无过错方,例如一方在外包养第三者而导致离婚的,另一方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违法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社会发展交往便捷,面对的诱惑也越来越多,婚后出轨的事件在生活中时而有见,那么对于一方出轨对另一方造成严重的精神打击,在离婚的时候,无过错方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主张赔偿,保护自身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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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两口婚前办理财产公证,
约定男方的一套婚前房产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闹离婚时,
男方反悔,搞起了“小动作”,
致女方背上了巨额债务,
女方不得不为此四处奔波,终获“清白”。
随后女方又提起诉讼,
索赔维护权益所致财产损失。
近日,天河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婚后矛盾不断致分居,妻子提起离婚诉讼
天河法院介绍,小雨(女方化名)与小刚(男方化名)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办理了夫妻财产公证,约定:小刚婚前购买的、位于天河区的、总金额133万元的一套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房屋按揭款由二人共同承担偿还。
二人婚后矛盾重重,争吵不断。2015年2月,小雨独自前往上海工作,从此开始了两地分居生活。2017年1月,小雨怀疑小刚有婚外恋情,爆发激烈冲突,6月,小雨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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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以“借条”为证据,起诉儿子儿媳还款
就在二人闹离婚期间,婆婆苏某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告到外省某法院,要求小刚、小雨向她偿还用于购房的借款本金122万余元及利息135万余元,并提供了银行流水和小刚出具给她的“借条”作为证据。
2018年1月24日,小雨正在广州参加离婚案件的庭审,全然不知自己已经成为另案的被告。原来,小刚明知小雨长期在上海工作,却故意隐瞒这一事实,向外省法院提供了广州的住址和小雨早已不使用的广州号码,所有的送达材料都被小刚“拦截”。
随后小刚以“家乡风俗,腊八节不宜开庭”为由拒绝出席离婚案的庭审,却远赴外省参加借贷案的庭审,在借贷案件中承认了“他与小雨的全部借款事实与数额”。外地法院一审缺席判决支持了婆婆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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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后知后觉”,几经诉讼终获“清白”
后来小雨通过查册及时得知外省法院的诉讼情况,向法院提出异议并上诉。2018年9月,当地一审法院认定由于小刚故意提供小雨错误的联系方式及通信地址并私自代小雨签收诉讼材料,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侵犯了小雨的合法权益, 决定对小刚罚款5万元。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2019年12月,经重审,法院认为苏某转给小刚的款项不足以证实当时是借贷关系,且借条出具的经过存疑,事后未得到小雨的追认和认可,小刚主观上有制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动机和目的,最终认定借贷关系不能成立,驳回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苏某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2月,苏某向法院申请再审,而2021年6月又以“各种客观原因不愿意再就该案进行相关的诉讼活动”为由,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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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丈夫因故意伪造债务而少分财产
据了解,小雨第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小刚表示双方感情尚好,仅因存在沟通不畅产生一定误解和纠纷,法院考虑双方的婚姻仍有挽救的可能,对小雨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2018年8月,小雨再次起诉离婚。这一次,小刚同意离婚,法院支持了小雨的离婚诉求。同时,法院认定小刚存在故意伪造债务的企图和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小雨、小刚按6:4的比例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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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再提诉讼,索赔损失获支持
2020年7月,小雨向天河法院提起诉讼索赔维护权益所致财产损失。小雨认为,苏某与小刚母子二人为了在离婚纠纷中少分一部分财产给她,便虚构事实,这导致她不得不多次前往外省维护权益,产生大量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等费用,身心饱受折磨,小刚母子二人应该向她赔偿由此产生的财产损失27万余元。
苏某和小刚则认为,二人从未串通虚构债务,法院因小刚的行为妨碍司法秩序而对他罚款,而小刚的行为与苏某无关,苏某并没有伪造证据;退一步讲,在两人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认为小刚有伪造债务的行为,故在小雨与小刚之间按照6:4的比例进行财产分割,小刚已经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不应再加重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判决小刚赔偿小雨3万元,驳回小雨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小雨和小刚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日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
前夫“拦截”送达材料行为构成侵权
天河法院法官表示,小刚刻意隐瞒小雨正确的联系方式,私自签收小雨的诉讼材料,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妨害民事诉讼,该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小雨在该案诉讼成本的增加和后续维权成本的增加。
虽然小刚的该行为已被法院处罚5万元,并导致其在离婚案件中最终被认定存在企图伪造共同债务的行为,据此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约40万元,已经受到了公权力和私财产上的分别惩罚,但并未涵盖小雨全部合理损失的范畴,故小刚应当对小雨的诉讼活动成本支出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婆婆的既有诉讼行为不构成侵权
苏某此前确曾转账给小刚,在儿子儿媳面临婚姻危机之时,其选择以诉讼方式向法院主张款项,此举虽不利家庭和谐,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对发回重审后一审和二审的应诉,均是基于苏某合法诉权衍生出来的相应活动,虽确实会给小雨带来困扰,但尚在通过现有法律救济途径以维护自身权利的范畴内。
此外,法院并未认定苏某有妨碍民事诉讼的共同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苏某构成虚假诉讼,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关于侵权责任数额认定
小雨的侵权损失应限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额外增加的原审后上诉二审的诉讼活动支出,律师费并不属于必然的诉讼支出,法院不予支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后经历了多个诉讼环节,且该案与离婚案件的诉争具有较为密切的关系,难以将侵权行为造成的额外支出予以单独剥离。故法院根据诉讼律师费用一般标准,结合小雨在客观上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并考虑对民事活动中诚信原则、绿色原则的遵循,最终酌定损失数额为3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徐鸿
来源: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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