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本是苍山县某公司职工,于2006年5月办理了退休手续,可以享受退休政策。2007年3月,李某又到某房地产业公司应聘做保安,承诺月薪700元。2009年8月,该房地产公司觉得李某年纪大,不会再胜任工作,故与李某协商解除聘用关系。李某允许消除聘用关系,但要求公司付款其经济补偿金,企业给予回绝,李某遂去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院提到投诉。
仲裁院案件审理后认为,《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已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被再度聘请时,用人公司应和其签署书面协议,确立聘请期限内的工作任务、酬劳、诊疗、劳保用品工资待遇等权利与义务。”依据上述要求,已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被再度聘用的,与单位创建的再也不是劳务关系,应认定为劳动用工合同关联。本案中,李某做为退休职工再次担任,其在工作岗位上付出过工作,应具有获得劳务报酬的权力,但是因为其已享有社会保险待遇,与单位创建的再也不是劳务关系,那样其诉请也就不再归属于相关劳动法律、政策法规调节的范畴。因而,李某规定房产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无据。仲裁院遂驳回了李某请求。王时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