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职工拒绝外迁,公司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

时间:2022-08-15 10:30:00来源:法律常识

企业迁出了,员工是不是都需要追随企业的脚步,一起迁出到外地。假如员工回绝迁出,企业是不是要为经济补偿金?员工需要和企业商议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下面顺风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公司在A省区,如今将生产制造工作车间搬至B省区,那样企业迁出,员工回绝追随,企业是不是要为经济补偿金?

现阶段,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公司转型、总体拆迁,劳动合同书没法继续履行并没有实际操作要求。而一般来说,假如公司搬迁在本市同一行政区域内,对劳动者的日常生活几乎没有危害或带来的影响不大,员工拒绝服从拆迁,用人公司有权利解除劳动关系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假如公司搬迁在本市内跨好多个行政区域或当地地区以外,对劳动者的日常生活造成重大危害,员工拒绝服从拆迁,用人公司能够协商解除或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公司能够解除劳动关系,但理应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通告员工自己:

(一)职工生病或是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可从业原工作中也无法从业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是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转变,导致原工作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商议不可以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共识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公司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告员工个人或是附加付款员工一个月薪水后,能够解除劳动关系:

(一)职工生病或是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业原工作中,也无法从业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是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转变,导致工作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公司与劳动者商议,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具体内容达成共识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一)员工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要求向员工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用人公司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用人公司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停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要求劳动合同解除的;

(七)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小编:汤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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