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5 13:30:05来源:法律常识
琼人社发[2010]186号
各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部门劳保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依据《海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委令185号)要求,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发展状况、社平工资、城乡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就业状况,为了解决因物价飞涨等多种因素所带来的突显社会问题,经省委允许,确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将我国最低工资规定调整至:
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规定830元,钟头最低工资规定7.2元,适用三亚市、三亚市、洋浦开发区。
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规定730元,钟头最低工资规定6.3元,适用琼海市、儋州市。
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规定680元,钟头最低工资规定5.9元,适用文昌市、五指山市、万宁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临高县、乐东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