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07 11:00:00来源:法律常识
(一)因为劳动合同书被告方一方的过失,导致劳动合同书不可以执行或是不可以彻底执行的,有过失的一方理应承当合同违约责任。因为被告方彼此过失导致劳动合同书不可以执行或是不可以彻底执行的,理应由彼此分别担负对应的合同违约责任。
(二)公司单位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由工作和社会保险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对员工导致危害的,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求的标淮结算赔偿费:
1.公司单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要求的标准解除劳动关系的;
2.公司单位故意推迟不签订劳动合同书的;
3.因为公司单位的缘由签订无效劳动合同书的。
(三)公司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按照规定给与员工经济补偿金的,由工作和社会保险行政机关勒令付款经济补偿金,并可以勒令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求的标淮结算赔偿费。
(四)公司单位未在要求期内申请办理用人报备办理手续的,由工作和社会保险行政机关勒令期限补领办理手续;拒不补领办理手续的,按其未办理流程工作人员数量月薪水的一倍至二倍惩处处罚,直到补领办理手续才行。
(五)员工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要求的标准解除劳动关系的,解决公司单位赔付以下损害:
1.招生录取该员工所支出的花费;
2.对生产制造、运营和工作导致的立即财产损失;
3.为该员工付款的培训费,但彼此另有承诺的按约定申请办理;
4.工作合同约定的其它补偿花费。
(六)公司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书时,向员工扣除订金、担保金、保证金的,依照《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惩罚。
参考文档:
《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2002年6月12日 省委令第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