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3 13:00:05来源: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律师观点
某广告传媒公司进行一次外界招骋,决策录取某高等院校应届生张某。王某收到通告后便到公司办理了入职流程,彼此沒有签署宣布劳动合同书。最近企业因销售业绩,决策推行经济性裁员,张某被纳入裁人名册。在商议消除劳动合同书时,张某明确提出企业一直沒有和签署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应按《劳动合同法》要求向他付款在职人员期内的双倍工资。企业觉得,录用通知书的具体内容和法律效力可以替代劳动合同书,不需付款张某双倍工资。
市律协劳动法律业务流程联合会办公室主任、汉斯猫威德法律事务所林叔权刑事辩护律师:
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书不可以互相替代,公司单位向员工传出录用通知书并不可以免去公司单位签署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的法定义务。因此,公司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要求向张某付款二倍的薪水。
在招骋和录取职工的历程中,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书起着不一样的功效。录用通知书是公司单位要想创建事实劳动关系的单方面法律行为,而劳动合同书是证实公司单位与员工确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二者不可以互相替代。公司单位向员工传出录用通知书,待职工新员工入职后,理应在一个月内与员工签署正规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签署后,公司单位可以挑选使录用通知书无效,也可将其做为劳动合同书的配件而再次合理,在二者承诺不一致时,理应以劳动合同书的承诺做为执行工作权利与义务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