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某公司招收民工,劳资双方在协议中承诺,月薪水800元,每日加班加点4钟头,加班工资另算。1个月后,员工们觉得真是太累,陆续规定不会再加班加点。殊不知,厂家而有工作合同约定为由不允许,宣称不加班加点就需要员工付款合同违约金。迫不得已,员工将厂家告上本地仲载联合会。
仲裁委经审判觉得,《劳动法》要求,国家实行员工每日运行时间8小時的工作规范。公司单位因为生产运营必须,经与公会和员工商议后可以增加运行时间,一般每日不能超过1钟头,因独特因素要增加运行时间的,每日不能超过3钟头,可是每月不能超过36钟头。该公司运用员工赚钱急切,不了解法律法规的缺点,与员工签订合同,要求日加班加点時间4钟头,比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3小时还需要多1钟头,显而易见是违反规定的。违背国家法律的协议是没用的,失效的劳动合同书从签订时起就沒有法律认可。 仲裁委遂裁定:请求超时加班加点的合同文本失效,厂家要严格遵守8钟头工时制度。报道员 王世欣 新闻记者 金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