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5 11:30:02来源:法律常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科长令第21号),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为充分运用最低工资保障中低收入员工和家庭主要成员最低生活保障的功效,推动社会发展协调发展,经省委允许,决定对我国现行标准最低工资规定作出调整。现就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规定和钟头最低工资规定各自调整至:(应用领域见附件)
1、一类行政区:
月最低工资规定(800元/月);钟头最低工资规定(9元/钟头);
2、二类行政区:
月最低工资规定(700元/月);钟头最低工资规定(7.9元/钟头);
3、三类行政区:
月最低工资规定(600元/月);钟头最低工资规定(6.8元/钟头);
月最低工资规定不包括员工自己交的各种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员工本人理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由单位再行付款。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实行。
三、依据我国全国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准的差别,将各直辖市的县(市、区)划分成三个行政区类型,各自实行对应的最低工资规定。本通知下达后30日内,各直辖市政府应对外公布本辖区月最低工资规定、钟头最低工资规定以及应用领域。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应加强调节最低工资规定宣传,催促用人公司认真落实最低工资保障规章制度。对用人公司实行《最低工资规定》状况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付给职工的劳务报酬小于本地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公司,要依法勒令用人公司期限付款差值一部分;逾期不收取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勒令用人公司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左右百分之一百以内的规范向职工加付补偿金。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配件:各直辖市城区、县(市)行政区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