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8 17:00:01来源:法律常识
答:有下列状况之一,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一)由用人单位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符合如下所示条件之一的:
1.经双方协商允许解除劳动关系的;
2.员工生病或是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可从业原工作中也无法从业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3.员工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是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转变,导致原工作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商议不可以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共识的;
5.用人公司债务缠身开展法律规定整治期内或是生产经营状况产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二)由员工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符合如下所示条件之一的:
1.用人公司以暴力行为、侵害或是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用人公司未按照工作合同的约定付款劳务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法律法规、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经济补偿的发放规范按员工在本单位的持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送给职工一个月的月薪水;满大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意半年的,发送给大半个月的月薪水。依本规章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职工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和依第三十条第一项“由用人单位明确提出,经双方协商允许解除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发放的经济补偿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月薪水。
前述月薪水以劳动合同解除前三个月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