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12:17:03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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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县未检科多举措切实保障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一是严拔年龄关。通剐调等有效工作机制,防止因犯龄审不细、把关不严造成错案。二是严把序关。强化对未成年人特别诉讼序的执行与监,执行合适成年人到场、法律援助、听取律师意见等制度。严把刑事政策关。要落实少捕诉少监禁,敢于、不捕、不诉刑事和解等法律手。
北京刑事律师:谈民间借贷与罪、涉黑涉恶犯罪的辩护
民间借贷人人都不陌生,但因出借资金而被认定为罪的并不少见。众所周知,催生民间借贷的原因多种多样,常见的是很多的企业在开展经营过资金不足而借款,但是金机构(通常指银行)要求的资质要求又十分苛刻,比如要求抵押物、保证人等,但是企业的资产有限,又不能提供银行要求的抵押物以及保证人等,故银行贷款实在难以贷到。在此情形下,迫不得已而向身边的小额贷款公司或者个人借款,由此也催生了不少的小额贷款企业、贷款中介机构等,这就是金及涉黑犯罪的根源所在。
实务中,民间借贷的利率远远的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但是在无法取得银行贷款的情之下,企业为了经营必然惑业或个人借贷,肚率的借贷。在绰,因民间借贷的利息远远高于企业经营所产生的收,所以,只要企业接触到贷,基本都是在饮鸩止渴,覆的事。另外,由此又催生了非法的催债机构,其催债的手法各式各样,包括软暴硬暴力,甚至会发生恶劣的人身伤害案件。
针对这样恶劣的环境,最高、最高以及部等发布了打击“套路贷”“非法放贷”等系列规定,同时也将非法放贷列入非法经营罪之列。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以及法律环境之下,就出现了围绕着民间借贷纠纷的系列刑事犯罪案件。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涉及民间借贷或者团伙性质的民间借贷案件都属于套路贷(常见犯罪为罪及下游关联犯罪)、非法放贷(非法经营以及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涉黑犯罪呢?
我们在办理的一些案件中,很多这样的案件,其引发的犯包括虚假诉讼、非法拘禁、抢劫、绑架、强迫交易以及非法经营等,最也有被认定为性质和恶势力性质犯罪的。比如在一起群体炒房的案件中,被害人作为炒房客炒房,但是资金于小额贷款公司,其前期的炒房收远高于高额利息,但是在后期因为炒房的利息不能覆,为此发生了其将房屋折抵给出借人的情形。而在此种情下,借款人就选择报案,认定出僵骗、虚假诉讼以及强迫交易等犯罪,而且此案也最被定义为性质犯罪,并对主犯判处了二十余年的刑罚,同时将相应的资产予以全部没收。
在这类案件中,能否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罪、性质犯罪,确实需要逐个案件逐个审,不能趁着扫黑除恶的风暴凑数。按照两院一部的意见,是黑恶势力的一个也不放过,不属于黑恶势力的也不凑数的,无论办案还是辩护律师还是应当逐案审,不降低标准,也不人为拔高。办案人员应当坚持性质犯罪的四性入刑,缺一不可。辩护律师也应当坚持不能客观归罪、罪刑法定以及适应的辩护。比如在前述的案例中,我们认为不能因双方间的借贷存在高额利息而认定出借人构成犯罪。我们说,让民事的归于民事,刑事的归于刑事,各行其道才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也是法治之本。
一、区分出借所针对的对象制定合案件情的辩护
在涉黑犯罪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所针对的对象十分,如果针对的是正常的企业经营或者如前所述的炒房客,则应当审系列证据判断到底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犯罪,审是否构成了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犯罪。而如果出借人针对的对象是大学生划性等群体的,则可能就会有不同的辩护重点。通俗讲,针对前者的辩护侧重点可能是在定罪方面,而后者则可能侧重于量刑方面,包括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在州市山区(2019)初878号案件中,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麻某结伙他人,在进行所谓“民间借贷”的过中,以涉世未深的大学生氮对象,知“借款人”无还款能力的情下,以扣除首期利息、中介、上门、保等名义,诱使“借款人”签订金额虚“借款”协议,并制造资疆等虚假给付事实,或通过反复平账,恶意垒高“借款人”的债务数额,在被害人不能偿还虚高“借款”的情下,被告人通过各种手向“借款人”或者“借款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从而实现非法占有“借款人”或“借款人”的特定关系人财物的目的。在此过中,被告人麻某等人通过虚构给付事实,虚构平账“出借人”等行为,隐瞒“出借人”系同伙等事实,使被害人误以为其借款行为系正常的民间借贷,从而陷入错误认识,“自愿”签订虚高借条,“自愿”接受借款金额扣除中介、上门、保等,被告人麻某等的相关行为合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罪追究被告人麻凯翔滴”,从而未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麻某不构成罪的辩护意见。笔者认为,在这类案件中,将侧重点放在罪轻(含转化罪名)辩护可能更有利于被告人。
二、针对经营模式制定辩护
在一般的民间借贷案件中,不存在所谓的“套路”,比如行为人就是将自有的资金出借。但金有限,故存在结伙出借的情形,此时结伙出借并按照出借比例分配利息的,是不是属于结成了性质犯罪组织呢?这个需要审卷宗来综合认定。首先确定各出借主体是否固定,是否形成了固定的组织。其次审有没有形成以该方式积累和沉淀本组织资情形。三在具体行为上是不是单一的行为(比如只是涉嫌而无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或者绑架等组合犯罪行为)。四是否达到了在某一区域内控制一个行业或者垄断一个行业的度,从而危害一方。来讲就是需要审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合性质犯罪的四大特征,而这些特征的审都应源于对经营模式的审。如前所述,如果仅仅是某些人员按照各自的出借资金比例进行分配利息的话,就不合犯罪的经济性特征,如果该特征不合则就应当排除性质犯罪,因为该罪的四个特征缺一不可。在每一起涉黑犯罪案件中,均会通过相关证据具体审四个特征,并予分论述。比如在天津市(2020)津0119刑初362号案件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某组织、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犯罪组织(组织特征),有组织地通过实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非法经济利,形定经济用以支持该组织活动(经济特征),在该区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行为性和危害性特征),已形成黑社化。”
在打击涉黑涉恶类犯罪活动中,既然犯罪的是组织犯罪,有时候是犯罪集团,么该组织就会有稳定的经济,并以该资金为基础笼络人员继续开展违法犯罪活动,这是一个基本的逻辑,如果仅仅是几个人形成了单一的或者较为的组织,也没有以犯罪获取稳定的经济或者根本不会积累资,则不应当认定构成涉黑犯罪。
主办律师:强律师
个人简介:强律师,天津(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强视野开阔、思维缜密、逻辑严谨、作风,自执业以来承斑讼为主的各类案件数百起。强凭借扎实的功底和良好的沟通能力,使其承办的案件均取得了圆满结果,、罪轻、不起诉、撤案的案例不胜枚举。博的法律、深厚的法律素养、的工作作风、热情的服务意识,使强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和良好。
基本案情:
L某9月某日,受朋友H某之邀,与网友M某组织的S某、Q某、小X、小Y一起来县游玩,下午5时入住某家院,用晚餐并饮用白酒、啤酒致Q某酒醉。L某于当晚9时右,趁进入房间的Q某醉酒不能救反抗之机强行将其奸淫,当晚案发。
承办经过:
强介入案件后,认为据以指控L某犯有“强奸罪”的证据体系,远远没有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的刑事追诉标准,也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排他性的唯一结论,L某串可能。
辩护总体思路主要为以下两方面:
一、Q某主观上不存在索要钱财的不正当动机。
二、Q某与L某二人发生性关系时未伴随暴力。
根据本案书证、勘验检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客观性最强的监控、通话记录为主轴,以证人证言、笔录、物证照片为佐证,以饭前、饭中、饭后、房间内、发生性关系后、到来之后为时间轴,经综合分析,虽能证实L某与Q某发生性关系,但无法证实该性关系的发生违背Q某意志。
关于Q某的与在案证据亦有多处矛盾,辩护以排除。
最结果:
最,对辩护人发表的L某无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L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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