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开展刑事辩护解决情理冲突(刑事案件辩论阶段)

时间:2023-04-13 00:25:53来源:法律常识

如何开展刑事辩护解决情理冲突(刑事案件辩论阶段)

法治盛言

如能通过张扣扣案,真正辨识清楚“罪大恶极”所指,将有助于厘清善恶之别、人之常情与穷凶极恶之别、情有可原与滥杀无辜之别。

近日,随着张扣扣被执行死刑,其辩护律师邓学平就该案的辩护词《一叶一沙一世界》再次进入舆论视线——与其刚推出时一样,这次引发的依然是滔天的争议。

不论是弹是赞,各路文章从几乎所有能够想到的角度,对这份文本做了各式分析和评价。赞的人,称这篇辩护词引经据典,情理交织;批的人,则认为这篇辩护词不专业、文艺腔,还宣扬血亲复仇。

争论价值已超出“法治公开课”

近年来,热点案件常常“引爆”全国舆论。仅近两年就有于欢案、徐玉玉被诈骗案、聂树斌案、昆山于海明正当防卫案等引发全国性关注的案件。2018年最高法则在工作报告中提到,要“让热点案件审判成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

确实如此,热点案件并非“热闹过后归于平静”,而是通过各种方式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和改变中国法治的面貌。于欢和于海明案,就直接“激活”了中国的正当防卫制度。这就是“法治公开课”的价值,将普通公众带入法治的门槛,让法治成为民众的生活方式。

一堂堂热点案件所奉上的法治公开课,已经带领我们一条腿迈进了法治的门槛。跨入法治的门槛,我们不能止步于“依法治国”的影壁,更重要的是去探究影壁背后幽深曲折的法治内涵。

邓学平的辩护词引发了力度空前的讨论。这场讨论的价值已经超出了入门式的“法治公开课”,而是一堂“法治进阶课”。从这场讨论出发,有助于社会更为深刻、全面地认识和理解法治。

刑事审判当探究“罚当其罪”

邓学平的辩护词所开启的这堂“法治进阶课”,抛出的第一个话题便是,我们能否认为现代刑事审判的根本目的在于报复与惩罚。对此,大家基本达成共识,“血亲复仇”不能成为张扣扣脱罪的理由。争议不断的则是,“血亲复仇”能否成其为免死的理由?这场讨论中一个吊诡的逻辑悖论是,我们否定张扣扣同态复仇的同时,又极力主张对张扣扣“不杀不足以告慰死者”。

如果死刑这种“制度化复仇”是当代法治所追求的最高目标,我们将无法理解,为何要用一套复杂的司法程序去“复仇”,为何要强调死刑执行的“人性化”?“推出午门斩首”式的行刑,在复仇意义上显得更为快意,也更为高效。

复仇是受激情驾驭的冲动行为,重要的在于结果。但是,结果导向的报复与惩罚不是也不应该是法治的根本目标。否则,我们将无法理解一些案件的处理结果。

例如,杭州奔驰女司机撞死5人撞伤11人案,女司机仅被判六年徒刑。从简单的复仇论来看,其结果明显与司机造成的损害不相匹配。再比如张扣扣的案中案,张母多年前遭王家老三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王家老三因为未成年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简单从报复论来看,其结果也是不相匹配的,并且为多年后张扣扣案发埋下了“祸根”。

说到底,刑事审判应当超越简单的“报复论”,而去探究如何做到“罚当其罪”。这也就是邓学平辩护词所致力的方向。他为张扣扣所作的辩护,本质上与“我们为什么宽待一个过失的司机和一个懵懂的未成年人”是同一个问题。

我们是否有任何理由宽待张扣扣,以免除死刑?在这层意义上,为一个人辩护就是为所有人辩护。因此,与其说我们通过刑事审判惩罚一个人,不如说我们通过刑事审判认识和评价一个人,并最终更准确地认识和评价我们每一个人。

其发掘事实的努力不该被忽略

话题继续深化引出的是第二个话题,司法的主要功能应在于发现事实。许多人包括北大法学教授朱苏力在内,都批评邓学平的辩护词不讲事实,只讲道德和情感。

这个批评方向是对的,但内容或失公允。辩护词主张张扣扣的行为是否属于“复仇”时,大量引用证据材料作为依据。但大家忽略另外一个层面的更重要的事实问题,那就是对法律的准确认识。

法律是什么?这是一个重要的认识问题。我们的死刑判决中经常有例行的“罪大恶极”这类表述,这也是我国法律上判处死刑的量刑标准。但问题在于,什么是“罪大恶极”?在司机肇事案和张扣扣案等案件中,究竟谁是罪大恶极?

我们将法律称为一种规范性事实。只要所作所为是罪大恶极的,便会被判死刑。这是一种基本的法律思考方式。所以,任何死刑案件中,最重要的事实判断便在于,到底哪些行为属于我们法律所规定的罪大恶极的行为。

在邓学平的辩护词中,张扣扣是否进行“血亲复仇”,张扣扣是否可能因为精神疾病而做出无法自控的行为,这是第一层面上的事实问题;如果张扣扣进行的是“血亲复仇”,如果张扣扣存在精神疾病,能否将血亲复仇认定为“罪大恶极”的一种情形,能否将精神病人做出的无法自控的行为认定为罪大恶极?这是第二层面上的事实问题。

而这一层面上的事实发掘,在技术难度上远甚于“让证据说话”。历史资源、理想信念、学术论断、哲人学思等的援引,尽管似乎有些非主流,但绝非“超越法律与事实”的辩护,而恰是在法律与事实之内的辩护。

更新法律认识是其意义所在

实际上,法治的进步,经常是由第二层面上的事实问题推动的。

历史上,很多国家都曾将罪大恶极的“线”画得很低,还曾有过信仰“异教”就属罪大恶极的时代。法律认识的不断更新,是推动法治进步的重大机制。如果我们能通过张扣扣案,真正辨识清楚“罪大恶极”所指,无疑将有助于厘清善恶之别、人之常情与穷凶极恶之别、情有可原与滥杀无辜之别。但我们为何要这么做?一个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我们为何要调动这么多社会资源,辩护律师为何要绞尽脑汁为其辩护?我想这应当是张扣扣案这堂法治进阶课最值得思考的。

法治不是报复他人,法治是自我修行。我们通过法治当然能把罪恶送到地狱,但却可能同时把戾气留在了人间。如果最终人间充满戾气,那么这将是法治的忧伤。

近日,美国的章莹颖案也宣判了。残忍、顽固、冷酷的克里斯滕森最终因陪审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只被判了终身监禁,未获死刑。该案法官在判决后发表了一段意味深长的话。他说,不判其死刑,不是因其个人造化,而是一些陪审员的慈悲。

在张扣扣案中,被这份辩护词所打动的人,已触及了人性中最为柔软又最为珍贵的部分。在他们心中,由芸芸众生浊骨凡胎所组成的人世间,多了一些温情、多了一些慈悲。这正是法治所追求的美好价值目标。

法治来到现代社会,并不久远。从技术到理念,从入门到进阶,法治的道路无疑是幽深曲折的。这次由个案辩护词引发的争论,是一堂正当其时的法治进阶课。

跨入法治的门槛,我们不能止步于“依法治国”的影壁,而是应当探入法治的深宅大院,“倚栏怜影千姿媚,和露经风一院香”,须知人间才是法治的天堂。

□叶竹盛(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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