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2 03:49:22来源:法律常识
实践中,行政机关要对某个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行为,经常是以各种文书的形式予以送达而告知,对于文书,通常由行政机关采用亲自递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给行政相对人。
但是,实践中还有这样一种现象,某些行政机关在无法确认行政相对人的具体地址或者是找不到行政相对人的情况下,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例如把行政文书在报纸、信息网络上进行刊登公告,过了一定期限,就代表已经送达完成,接着进行下一步程序。
《现快报》在2017年9月21日发布了一篇题为“二层小楼是违建,城管登报要强拆”的新闻报道。在南京市苜蓿园大街328号,有一幢二层小楼,就在中石化加油站旁边。这样黄金位置的门面房,却被一纸公告揭示,竟是一处违章建筑。当地城管部门登报公告送达《强拆决定书》,是因为房主对于要求自拆的决定一直未予回应。
9月20日,这则“《强制拆除决定书》送达公告”刊登在《现代快报》上,公告受送达人是石某。发布方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称,该局在今年1月13日就向石某送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但经核实,对方未在指定期限内按要求自行拆除在苜蓿园大街328号搭建的295㎡违建。
在依法进行催告和公告后,石某依然未按要求履行,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自2017年9月21日起,对当事人上述违法建设组织强制拆除。
门面房开了汽车养护、小超市、建材店等
9月20日上午,现代快报记者来到苜蓿园大街328号,发现整座房子被全部出租使用了。记者打听违建的情况,租户称不知道这里是违建,也没听说要拆除。
秦淮区月牙湖街道城管中队的陆中队长告诉记者,的确是秦淮城管刊登了这则公告,下一步将由街道出面组织强拆。据介绍,此处房产的房东即为公告受送达人石某,至于当初石某如何建起这处楼房,城管中队暂时也不太清楚,可能是其跟一家单位合建。据称,在启动拆违程序后,虽然也联系到了石某,但其得知要拆违后抵触情绪很大,一直不配合执法,不肯接受文书,查到的住址也不对,电话则直接挂掉,一直在逃避。
我们现在要讨论的是,行政相对人想方设法地拒绝接收强拆决定书,有关部门是否能采取公告送达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关于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公告送达是将送达文书公诸于世的一种送达方式。此种送达方式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其方法有张贴广告、登报、广播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回到上文中的新闻报道上,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遇到过石某这样的情况,得知受到行政部门的处罚,也使用石某的应对方式,或不甚在意,或想方设法地逃避,不愿正面应对。
法律规定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要送达给行政相对人,某些行政相对人就想着:我就避着不收你的处罚决定书,你的处罚决定对我就不生效,你就没法处罚我。
可是呢,法律规定的很周到,也为行政机关留了一手,一般的送达方式无法完成送达,可采用公告送达。即使无法将处罚决定书送到行政相对人手上,也可以用此种方式完成送达。
遇到拆的问题,总想着逃避,根本不能解决问题,如果觉得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又不知该如何应对,可及时选择向专业征拆律师咨询,寻求帮助,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难题。